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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4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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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只有全面实现了这两个条件,才能收到实际的治理效果。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史,“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是厉代王朝大都遵行的,背离的也不乏其例。凡立法、司法能“变化因时”,在治理国家上都或长或短地出现过所谓太平盛世。同历史上“成康之治”和“文景之治”一样,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在立法设刑上有“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言用刑轻重失其序,则系民命之存亡的重要意义,他们”删烦除细,改重就轻“,刑”罚所及,则思无以怒而滥刑“。这对于盛唐之初的”贞观之治“实不无促成作用。与此相反,秦王朝一味严刑苛法,二世而亡;新莽一味”法令苛细“,又一世而终。南北朝时南宋梁武帝萧衍锐意儒雅,专精佛教戒律,标榜”仁政“,轻薄法威,王子叛逆,哭教训免,王侯人家横行不法而不为罪,结果法纪废弛;自食其果。 历代统治者有鉴于历史上这些经验教训,在巩固其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在立法设刑和审判活动中,大都不同程度地坚持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原则,并结合其当时当地阶级斗争的特定形势,推行了一套相应的刑事政策,建立了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罚制度。同时,又由于阶级斗争形势具有时起时伏、此起彼伏和某个时候或某个地区某种犯罪比较突出的复杂情况和种种特点,决定了刑罚措施和刑政制度上的多种形式。有直接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有折射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但都是在立法和司法上因时而变化的。此外还有法不变而刑政变的特殊形式等。 一、直接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事立法 其最突出的有:西汉初年,高祖刘邦在相国萧何的赞助下,鉴于当时百姓久苦秦朝苛法,明定“约法三章”,“省约烦苛”,简法省刑,取悦民心,文、景时代达到了史称的大治。到了汉武帝时,刘彻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又推行法密刑重、酷吏击断的刑制。隋文帝杨坚初得天下,有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的历史教训,实行改革,删除酷刑,“轻刑慎罚,”“疏而不失”,以轻代重,“取适于时”。隋炀帝杨广继位,他基于农民起义对其暴政的反抗,遂 “更立严刑”,又实行“天下盗贼巳① 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的重刑政策。唐朝初年既有“虑囚”之制,贞观时代又有“纵囚”之举,可谓宽缓轻刑。但到武则天统治时期,却文重用酷吏,滥施刑罚,不问罪行轻重,一律苦打成招,可称严苛重刑。 宋、明两代,则与上述情况不尽相同。他们在建国之初,即实行重刑政策;但刑罚世轻世重,仍然是一致的。宋朝是在五代、十国长期割据之后建立起来的一个统一封建王朝。边境未靖,斗争激烈,它“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刑“用重典,以救时弊”。宋徽宗赵倍统治时期,在刑罚适用上又“改重从轻者至多”,片面推行“以赃论罪”的刑事政策,造成了“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的结果。明太祖朱元璋借口“惩元纵弛”,一开始就刑用重典,“先正纲纪”,“惩创奸顽”,严惩朋党和贪污犯罪。但后来他又告诫其太孙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惠帝朱允炆继位后即谕告刑官“《大明律》皇祖所规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行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专“务宗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 清朝初主中原,定律修例,以求时宜,律、例并重,创一代之新制,“律例繁简,因时制宜”,一个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在“禁暴止奸,安全良善”的原则指导下,也取得了康(熙)、雍(正)、乾(隆)时代的有效治理。及至清朝末年,又滥用重典,如“就地正法”,就是突出的表现。有法不用,群情激愤;民不畏死,革命兴起,结束了清朝的一代统治。 二、折射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事立法 这有两种形式: 其一,借鉴西周刑用“三典”的历史经验,北宋统治者基于“祸起于辇毂之下”和包拯《请速除京东盗贼》的奏折,遂确立了“重法地”的刑罚制度。据此,凡在“重法地”犯罪的都要比在非重法地犯罪的加重处罚。宋仁宗开始只规定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限,后来把“重法地”逐步扩大到几乎半个中国。清王朝基于民族岐视和压迫的基本国策,公开推行汉、满异制的刑罚制度。满人犯罪,照例折罚,日满开释,或赔偿了事;汉人犯罪,则不分情节,重刑惩治,甚至按照姓氏灭族,株连无辜。逮及其末年,他们又以“地方不靖”为名,在人民革命兴起的地方,授命督抚大吏,先斩后奏,“明正典刑”。 其二,历代封建统治者,从战国时魏国李悝首制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开始,就“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刑罚重点打击的对象,一直是盗贼犯罪。及至南北朝时北齐在其刑律中,总结出危害封建统洽最严重的犯罪十种,名曰“重罪十条”,作为他们刑罚打击的重点。在历史进入隋、唐以后,封建统治者更把这“重罪十条”明定为“十恶大罪”,虽遇赦犹除名,故称“十恶不赦”。除此“谋危社稷”的“十恶”之外,历朝各代还有各自不同的重罪法或轻罪法。秦朝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的重刑罪。汉朝有《轻侮法》,宋朝有《盗贼重法》。史称唐、明合制,但其刑罚轻重,却也不尽相同:“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则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明初还严惩贪官,“诏犯赃者无贷”;清末为镇压革命,凡“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 这都是“刑罚世轻世重”思想,在我国封建立法和司法中的折射反映。 三、法律不变而刑政即政策变的“刑罚世轻世重”制度 一部中国刑法发展史充分证明,“法因时变”是绝对的,它通行于古今和各地,不仅各国(指诸侯国)有各国的法,而且各代有各代韵律,就是每一个朝代的法律也是极少始终不变的。而且变则盛,不变则衰。唐初及时制定了三部法典,即《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不以一朝而不改法制,随之而进入盛唐。“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当是盛唐之盛的重要原因之一。清世祖入关定《清律》,希其永垂千古,“其世世守之”,使之成为一部死法,终致成了清朝统治由盛变衰,由衰而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时,法律乃是治国安民的章程,统一人们言行举止的行为规范,又不宜更改、变动过于频繁,而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朝令暮改,春定秋变,人们将无从措手足,也不利于巩固对社会的统治。所以“不变”,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是别的,就是“适于时”。对此,历代统治者和法律家都采用过一些办法,以解决这对变与“不变”的矛盾。其具体办法归纳起来,也有两种。 其一是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皇帝的诏、诰、敕、令和谕旨等法律形式去解决法律对形势的应变问题。这在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成文法以后,是历代统治者所最常用的一种办法,并收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比如,依照法律,诏、谕大赦等作法,许多朝代都曾采用过。但也有法外从诏的,例如,宋朝的“御笔手诏,”就是一种突出的表现。不过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又招致了“变乱旧章”的恶果。 其二是法律保持绝对的稳定,则以例文来弥补律文不能应变的不足或缺陷。查“例”,最早见之于《尚书??吕刑》:“上下比罪”和《礼记??王制》: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但都未形成例文。而清朝则定例修文,附于律文之后。这是清朝立法上的一个创举,制定了一部不同于往古的法例:《大清律集解附例》。它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议定罪名,议定奏闻。”他们在办案中“引律比附”,形成案例,根据案例,制定例文,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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