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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37   点击数:[]    

因素有关。

  1、贪欲与权力的心理因素。首先,贪欲将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人的一切行为总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则来源于需要,因此,犯罪心理起因于贪欲;某些国家公务人员被物质、金钱迷住了心窍,为贪图享乐,个人私欲便恶性膨胀起来,贪婪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有限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时,就会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

  其次,贪欲与权力相结合,将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国家公务人员均担负着一定的职务,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其职务虽然与犯罪并无本质上的联系,却为实施其犯罪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条件,而对其犯罪的实施起推进作用的便是其贪欲,因此,贪欲不仅导致犯罪心理形成,而且还以权力作为其阶梯,即贪欲一旦与权力相结合,便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2、意志薄弱、心理失衡的心理因素。首先,外在的种种消极因素不断地对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产生着影响,而公务活动中的种种不当利益又对其构成诱惑,使其意志日趋薄弱,心理日趋失衡,由此引起其内部心理结构的变化,并进而导致其手中的权力发生病变,成为其实施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其次,放松思想改造是其内在原因,使其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违法犯罪心理日趋强化、加之不正之风、攀比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最终使其步入职务犯罪的泥潭。

  3、法制观念淡薄、罪责感差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对行为人产生、强化,实施其犯罪决意具有重大作用。

  首先,特权思想对其罪责感差产生影响。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对其职务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一旦发生病变,就会发展成特权思想,从而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胡作非为;而被害人方面由于受职务犯罪主体所掌握的权力的威胁,总是表现得克制、忍让,不敢轻易抵制和反抗,这就更助长了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权思想;职务犯罪主体在无所顾忌、毫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其罪责感荡然无存,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其次,职务行为的“合法”形式对其罪责感差产生影响。职务犯罪总是以一定的合法权力为其前提的,这常使职务犯罪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使行为人有恃无恐,一旦达到既可欺人又可自欺的程度,其心理上也就无罪责感可言,因而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再次,从众心态对罪责感差也具有影响。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蔓延,必然影响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使某些人产生从众心理,进而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罪责感,甚至感到心安理得,因而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4、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的心理因素。这一心理因素巩固了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决意,增强了其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自信心。

  首先,其特殊身份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主体往往主观臆断,自恃身份特殊,自认为其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其手段诡诈隐蔽,因而往往自欺欺人,以盲目的安全感代替其内心的恐惧感,进而实施职务犯罪。

  其次,关系网的保护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主体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其活动能量和交往能力均较强,平时就注意营造关系网,请客送礼,贿上买下,一旦案发,受其腐蚀的领导干部往往设法为其通风报信、包庇开脱,甚至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预司法活动。

  再次,打击不力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往往受到权力的庇护,有的甚至查不了、扳不倒;有的又因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难以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偏轻,这些打击不力的现象,更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致使其一犯再犯,直至酿成大案、要案,最终事发。

  (三)个体能力原因

  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该行为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也不无关系因此行为人政策水平低、业务能力差,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例如,对于同一个案件,政策水平低、业务能力差的司法工作人员,往往采用粗暴的方式向人犯逼取口供,如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手段,结果构成刑讯逼供罪;而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司法工作人员,则往往充分利用政策的感召力、采用科学严密的审理方式,提高其办案质量,因而也就无从构成刑讯逼供罪。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结合我们在检察实践工作中的经验,要进一步防治对策职务犯罪,就必须采取预防、制约、打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治对策职务犯罪的工作。

  三、社会防治对策

  (一)加速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问题仍十分严重,因此,从长远看,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加速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例如,要改革政府工作,提高其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要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破除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加强法制建设;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等,这样才能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再如,在预防和控制贪利型职务犯罪方面,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公共权力侵入经济领域,彻底破除官本位主义,防止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党政干部以权谋私,为此,必须实行党政职能分离、政企分离、官商分离、让政府官员远离经商活动,割断权钱互通,权钱交易的钮带,以防权钱结合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发展生产力,提高物质待遇

  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消除职务犯罪赖以产生的各种经济原因,把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各种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铲除干净,这才是最根本、最长远的社会防治对策,例如,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旦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则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掌管财物及其审批大权进行职务犯罪的基础即被消除,就可以为精神文明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从而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奠定其思想基础,就可提供出专项资金来用于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再如,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使其经济收入保持在社会平均生活水准之上,从而使其有一个保持廉洁的最起码的物质条件,同时也为国家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提供其充分的理由。

  (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政府必将演变成腐败的政府。因此,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即国家有关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全面而系统的严格监督,包括一般隶属监督、内部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专门监督等等。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社会监督机制,即依靠有关机构、团体和社会大众力量,对国家行政工作进行社会性的全面监督,包括社会 论监督,党团社会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群众举报监督、人大总监督等等。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即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实施的监督、惩治职能,及时侦破和惩治有关职务犯罪。

  (四)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好坏,影响着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必须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反腐倡廉的高素质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职人员自身素质及其免疫力。具体而言,一是要确立职权许可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由人民通过立法授予,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不能享有且不得行使;二是要实行干部回避制度;三是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四是要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五是要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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