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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与大陆刑罚目的之比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2:21   点击数:[]    

判处有期自由刑或限制自由刑,从而遏制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有期自由刑,是指大陆刑法中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而限制自由刑,则是指大陆刑法中所特有的管制。(4)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来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大陆刑法中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规定。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通常适用于那些利用政治权利来干反社会勾当的场合。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依法对那些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来进行反社会活动的犯罪人剥夺其政治权利,这就大大减少了犯罪人利用政治权利来犯罪的可能。(5 )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经济能力来消除行为人的犯罪能力。很多犯罪需要以经济实力为后盾。为了收到更好的刑罚效果,大陆刑法在规定各种主刑的同时,还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旨在剥夺行为人犯罪的经济能力的附加刑。司法机关通常对那些经济犯罪或贪财图利的犯罪等的行为人在适用有关主刑时同时附加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有时也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之后,由于经济实力受到重大打击而往往大大减弱了其犯罪能力。

  2.通过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来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著名的美国刑法学家弗莱切教授指出:如果我们想理解刑法,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它的显著特征:刑罚的痛苦[19]。能给人带来痛苦,此乃刑罚的一个本质特征。正因为刑罚具有痛苦的属性,它才能对犯罪人产生惩戒作用。刑法中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都表现为对行为人各种权利(包括自由)的剥夺。人之为人,正是因为他享有各种实体权利。而当他一旦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平日享有的做人的权利或尊严时,精神上的痛苦便可想而知。所以,刑罚的惩戒作用将会阻止那些吃过刑罚苦头的犯罪人再去犯罪。

  3.通过刑罚的改造、教育作用来防止犯罪人再度犯罪。刑罚虽然是痛苦的,但刑罚又是具有重大改造、教育作用的。刑罚的改造、教育作用主要是在行刑过程中实现的。事实上,行刑的过程既是剥夺犯罪人各种权利的过程,又是对犯罪人进行改造、教育的过程。根据大陆《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即强迫劳动),而对所有的犯罪人,都要进行强制教育。正是强迫劳动和强制教育使犯罪人放弃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思想,获得了靠诚实劳动为生的信念,并使犯罪人获得了相应文化技术知识,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为其回归社会奠定了文化技术与思想基础,从而使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不再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运用刑罚惩治犯罪,从而教育一般民众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其畏惧,不去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1)通过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 使一般民众自觉守法,不去犯罪。社会上的一般民众大多具有非善恶的判断能力。由于刑法上规定了什么是犯罪,犯罪必然招致刑罚这一法律后果,所以,通过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的整个司法活动使广大民众生动地理解了犯罪的可恶与可罚,从而大大强化了民众的善恶感,进而使他们自觉守法而不违法犯罪。(2)通过发挥惩一儆百的威吓作用, 防止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刑罚必然招致痛苦,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而刑罚中剥夺生命的死刑、剥夺自由的徒刑等更是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司法机关通过对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剥夺其生命权),对那些罪有应得的犯罪分子判处徒刑(剥夺其人身自由)等,从而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因畏惧刑罚而收敛其恶行,不敢以身试法,这就实现了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台、港、澳与大陆刑罚目的之异同

  (一)相同之处

  尽管台、港、澳与大陆的刑罚目的因为种种原因而存在若干差异,但在刑罚目的基本问题上还是表现出了共识。这就是大家一致认为,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中,台湾刑法学者所主张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类同于大陆刑法学者同一主张;香港刑法学者虽然采用了“阻吓”(或“威慑”)一词,但仅仅是用语的不同而已,因为,英美刑法学中的“一般威慑”与“特殊威慑”等同于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故“阻吓”的内容不外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澳门刑法典》在规定刑罚目的时没有使用“预防犯罪”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保护法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的说法,但究其精神实质,“保护法益”所体现的实际上是刑罚一般预防的思想,而“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则事实上表达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精神[20]。

  (二)相异之处

  通过前面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刑罚目的论是一致的,但香港与澳门的刑罚目的论却有其自己的特点。故这里特就香港与澳门的刑罚目的作一分析。

  1.与大陆、台湾刑罚目的不同的是,香港的刑罚目的有更宽泛的内容,除了预防犯罪以外,它还把“惩罚”、“教正”等作为刑罚目的的内容。这是因为,香港刑法深受英美刑法的影响,而在英美刑法中,学者们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复犯罪、抑止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及使危险的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开来[2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170条甚至明文规定“立法者对犯罪者处拘禁刑的目的是惩罚”。而在英国,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刑罚目的论则经历了由抑止论向报复论的转变和从报复论向重返社会回归论的转变。香港刑罚目的之所以如前所述呈现多元结构,不能不说是受到英美刑罚目的论影响之使然。

  在大陆刑法学中,虽然也有少数学者把“惩罚”、“教育”和“改造”[22]作为刑罚目的来看待,但多数学者认为惩罚、教育和改造应作为刑罚的功能,刑罚目的应限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是因为,中国大陆刑罚理论与台湾的一样,更多地受到了欧洲大陆刑罚理论的影响,而自从17世纪贝卡利亚提出两面预防理论以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论在大陆法系刑罚理论中虽然受到过一些新理论的挑战,但它始终占有重要位置。

  2.与大陆、台湾刑罚目的不同的是,澳门的刑罚目的中虽然含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思想,但更重要的是它充分吸收了当代刑事政策的研究成果,充分表述了新社会防卫论的精神。

  所谓新社会防卫论,是针对李斯特、菲利及普林斯等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创立的社会防卫理论而言的,它以意大利律师格拉马蒂卡和法兰西院士马克·安赛尔为代表人物。安赛尔曾把社会防卫运动的基本观点归结为三点:(1 )社会防卫论首先对现有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甚至提出质疑;(2 )社会防卫论始终主张联合所有人文科学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性研究;(3 )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立志坚决保护权利,保卫人类,提高人类价值[23]。在刑罚目的问题上,他则主张:“走始终建立在促进人类进步的思想基础上的预防(犯罪)、保护(受害人)和安置(犯罪人)的道路”[24]。《澳门刑法典》第40条规定刑罚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刑罚均不得超逾罪过之程度”,这正是新社会防卫论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应该肯定,澳门刑法中的刑罚目的更好地体现了刑罚人道、刑罚应以教育和改造为本、刑罚应致力于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

  此外,澳门与大陆、台湾在刑罚目的问题上的另一个显著不同点便是:大陆与台湾的刑法中均无刑罚目的的专门规定,而《澳门刑法典》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目的(第40条)。事实上,大陆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都没有将刑罚目的立法化。而在前苏联和东欧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却大多有关于刑罚目的的规定,如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蒙古、朝鲜等国刑法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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