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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与大陆刑罚目的之比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2:21   点击数:[]    

囚犯重新纳入社会为方针,为此,应教导囚犯,使之能以对社会负责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2 )徒刑之执行亦具有预防犯罪以防卫社会之作用……”[5]

  这里应当指出,《澳门刑法典》虽然只就“科处刑罚”与“徒刑之执行”(亦即量刑与行刑)规定了刑罚目的,其实,由于制定刑罚的意义在于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以,我们不妨把《澳门刑法典》第40条、43条所规定之刑罚目的作为澳门整体意义上的刑罚目的。

  从《澳门刑法典》第40条、43条规定之刑罚目的来看,澳门的刑罚目的论完全吸收了新社会防卫论的思想。意大利学者格拉马蒂卡曾经指出:作为社会防卫武器的刑罚,其客观目的不应只是保障市民人身、财产等安全,更重要、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并使之回归社会[6]。如果对《澳门刑法典》第40条、43条作一归纳, 我们可以把澳门的刑罚目的概括为如下两方面:

  1.保护法益。刑罚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最有效武器之一。正因为如此,国家(或地区)立法机关才创制了刑罚,司法机关进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而创制刑罚、适用刑罚以及执行刑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犯罪对社会的侵害,亦即为了保护法益。所谓法益,既指社会整体利益,又包括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从这一分析来看,澳门刑罚目的的“保护法益”思想,“实际上体现的是刑罚一般预防的要求”[7]。

  2.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所谓“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也就是社会防卫论所主张的“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使之回归社会”之意。质言之,刑罚的意义与目的不是象以往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是要对行为人的恶行施以报复和惩罚,而是通过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执行刑罚从而使之悔过自新,改正恶习,不再犯罪,树立社会责任感和自信心,并真正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上来,“这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是相吻合的”[8]。

  二、中国大陆的刑罚目的

  中国大陆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受到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故这里有必要对前苏联刑罚目的作一简短回顾。

  (一)前苏联的刑罚目的

  前苏联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开始较早,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20世纪20 年代, 由于受社会防卫思想的深刻影响,1926年制定的《苏俄刑法》竟取消了“刑罚”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社会保卫方法”。其“社会保卫方法”之目的,根据1926年7月1日生效的《苏俄刑法》第9条,乃是:“(1)预防曾经犯罪者之重新犯罪;(2)警戒社会中之其他不稳定分子;(3 )使曾经犯罪者适合劳动者国家之共同生活条件。”而1978年修订的《苏俄刑法典》第20条则将刑罚目的表述为:“刑罚不仅是对所犯罪行的惩治,而且还以改造教育被判刑人,使之诚实对待劳动,认真执行法律,遵守社会主义共同生活规则,并以预防被判刑人重新犯罪和其他人犯罪为目的……”

  在理论上,前苏联刑法学家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和一致的地方。50年代,法学博士萨尔果洛得斯基指出:“刑法中刑罚的目的是由适用这种刑罚的国家职能和任务所决定的……在苏维埃刑法中适用刑罚时,镇压的任务和教育的任务是不可分割的。”[9 ]不难看出,萨尔果洛得斯基是倾向于认为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任务是一致的,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是:一曰镇压,二曰教育。这里“镇压”,当然是指惩罚犯罪分子,即主张刑罚具有惩罚的目的:“教育”,即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他还强调了“镇压”与“教育”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然而,萨尔果洛得斯基在同一篇论文的另一个地方却又写道:“苏维埃刑法中的刑罚并不将惩治作为自己的目的”[10]。这就出现了论述的前后矛盾。萨尔果洛得斯基虽然指出“适用刑罚的目的,就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但他又说:“刑罚在过去和将来始终起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11]。萨尔果洛得斯基一会儿把刑罚目的说成是预防犯罪(“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一会儿又说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刑罚的作用(见前引文),这说明他把刑罚的作用(功能)与刑罚目的混为一谈了。虽然萨尔果洛得斯基的观点在当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苏联刑法学界的刑罚目的论,但从这里,我们却可以看到当时苏联刑罚目的论上的冲突与矛盾。

  如果说50年代以萨尔果洛得斯基为代表的刑罚目的论偏重于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的镇压与教育),那么80年代以h·a·别利亚耶夫等人为代表的苏联刑法学家则既注意到了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也注意到了刑罚目的的一般预防。他们指出:“苏维埃刑法中,刑罚所具有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者本人(特殊预防)以及他人(一般预防)实施新的犯罪行为。”[12]简言之,他们认为刑罚目的就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另外,与萨尔果洛得斯基的观点相比,别利亚耶夫等人明确地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当作刑罚目的,而萨尔果洛得斯基似乎更倾向于将其当作刑罚作用(功能)。

  (二)大陆的刑罚目的

  大陆社会主义刑罚学体系建立较晚,而且深受前苏联刑罚理论的影响。因此,前苏联刑罚学中的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很自然地成为大陆刑罚目的论的中流砥柱。然而近10余年来,理论界对刑罚目的多有争议,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多种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分为三个层次两项内容,即: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则是:“惩罚伸张正义;威慑抑制犯罪;改造自觉守法”[13]。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14]。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应该是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即刑罚目的二元论”[15]。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以及一般预防,即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16]。

  第五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现有目的为“惩罚和预防”,应有的刑罚目的是“以教育为中心的预防论”[17]。

  第六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终极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18]。

  由于大陆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刑罚目的,所以才出现了上述多种多样的刑罚目的见解。应当肯定,这些关于刑罚目的的见解均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在大陆占通说地位的还是第4种观点,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论。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达到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目的。那么特殊预防的目的是怎样实现的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通过剥夺再犯能力,从而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剥夺再犯能力,就是使犯罪人丧失犯罪能力,具体来说,它又包括如下情况:(1 )对罪大恶极,必须从肉体上予以消灭者,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尽管死刑被认为是一种最为残酷的刑罚方法,但由于其对预防犯罪仍然有重大意义,所以大陆刑法典中一直保留有死刑,并对于那些恶贯满盈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立即执行死刑”终止了犯罪分子的有限生命,从而使得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不再可能。(2 )对罪大恶极,但不是必须立即从肉体上予以消灭者,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除个别人又因为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而被核准执行死刑外,一般都被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缓期执行期满,可减为15 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终身剥夺,这就使得犯罪分子因终身丧失自由而难以自由实施犯罪。(3 )对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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