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论过失犯罪      ★★★ 【字体: 】  
论过失犯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8:09   点击数:[]    

,是对不法行为而设定的。对于合法行为,则不能附加这一特定义务。这两位主体的行为都具有防卫性质,况且防卫强度并不过当,显属合法行为,因之并不负有所谓应当注意预见的义务。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主体起码应当预见一推可能致人倒地,而倒地后也可能碰撞石块。笔者认为,这种不论行为是否合法,均负有注意预见义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假如说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就无异于完全剥夺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就拿案例四来说,如果樊某不用拉起推开侵害人的方法去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试问还有什么更为妥当的防卫办法呢?

    通常来讲,推人一把,打人一拳,一般只能造成他人一时的肉体疼痛,或者是轻微的精神刺激。而不会发生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许多过失致残致死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一拳一掌,或者是一推一拉。往往是在行为之前,就已经潜伏着一定的致残致死因素,或者是在行为的同时及其之后,又介入了促使结果发生,乃至直接引发结果的某种原因。这些都是行为主体当时无法预见到的。但是,即使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能说明其主观方面毫无过错,更不能一概定为意外事件。众所周知,刑法上所谓的过错,与民法上所指的过错是紧密联系的,并不是互不相干,更不是互相矛盾的。这就要求刑法与民法在过错规范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衔接,保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贯性。[4]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指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诸要素。犯罪的心理态度,直接反映主体的恶性及其程度,并且影响罪行的大小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既不是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也不是对其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是一种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内容的空白心理状态。由于这种心态始终没有进行思想活动,因之就不能成为一种思维形态,更不能反映出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程度。如果进一步推敲这种空白心态的内在属性及其实际作用,就可以得出一个既客观实在又合乎逻辑的结论,即:它并不能成为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理由主要是:

    其一是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并不必然表明违反注意义务。所谓注意,是指一种心理义务,它属于表象思维的范畴。所反映的问题是大脑进行思维了没有。所谓预见,则是指一种意识能力,属于实体思维形态。所反映的问题是大脑思维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注意,反映出主观上是否作出积极的努力,即想不想感知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走势。而是否预见,则标志着主体的智力及其实际认识水平,即是否感觉认识到客观事物及其运动趋向。因此,不能说只要注意,就一定能够预见到。更不能说没有预见到,就必然是违反了注意义务。

    其二是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其本身是无可责备的,由于这种心态没有进行实际思维,根本不包含任何实在内容。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及其内在运动还没有反映到人的大脑中去,或者说大脑还没有关于这一事物及其内在运动的感觉和意识,当然就谈不上判断,更谈不到上升为意志。人的思想,是从客观事物的感觉开始的。没有感觉,就谈不上意识。没有意识,就不可能有思维过程,也不可能涉及正确与错误,更不可能涉及是否违法。我们不能说已经预见就是合法正确的思想,更不能说没有预见就具有错误甚至违法的属性。

    其三是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其本身就没有主观能动性。[5]无论是没有注意,还是没有预见的心态,与过失行为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说没有预见就肯定要实施过失行为,也不能说已经预见就必然不实施过失行为。由于这种空白心态毫无主观能动性,因此就不可能驱动人体实施过失行为。然而,过失行为一旦实施,肯定有其内在的主观心理动因。但其心理动因显然不是这种空白心态,而是一种有着特定意图的、错误的主观意志。此外,因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绝大多数都具有程度不同的偶然性,这也是直接影响行为主体预见能力的极其重要的客观因素。

    2、对过失犯罪中不法意志的分析。 过失犯罪中的不法意志是过失行为的心理动因。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身体活动。一个具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要做什么事情,如何去做,都是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主观意志作为一种思维形态,只有当它能动地把人的身体及其器官作为物质载体,并且通过运动作用于客观世界时,才能达到预期目的。[6]仅有主观意志而不进行客观举动,那是单纯的心理想象。只有客观运动而没有主观意志,则成了无意识的动作。建立在意识基础上的主观意志,是指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主观意志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与主体意识、知识、个性、世界观以及客观环境有直接影响。意志心理不但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且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活动方式。在同样的场合下,各人的行为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骂人是侮辱人格,打人是侵害人体。这是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而打人骂人的行为恰恰是错误意志支配行为的结果。意志是行为的内在根据,行为是意志的客观形式。如果没有主观方面的错误意志,就不可能发生客观方面的过错行为。因此能动的主观意志不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在于过失犯罪之中。过失不同于故意的本质所在,那就是主体只有支配行为的意志,却没有追求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恶念。[7]虽然没有犯罪的目的,但却未必没有其他不法的目的。问题就在于过失行为的结果背离了主体的主观本意,超乎原有意识和意图之外,并且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3、对犯罪故意和过失主观意态的分析。要把驹者准确地区分开来,唯一的界限就是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最一般的形式而言,是主体的意识中对行为客观要件的反映,并且表明主体对这些要件的态度……正确的理解某一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可以使我们高度精确地给所实施的行为定罪。”违法的故意和犯罪的故意,各自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决定了各自的本质属性及其形式特征。任何一个具体的主观故意,其内容都具有自身的多重性。首先具有一般故意普遍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这使其与不可抗拒的外力作用以及无意识的本能相区别。其次每个具体的故意必然具有其特有的目的性,使之能把此种故意与彼种故意区分开来。例如强奸和抢劫同属直接故意,但其各自追求的具体意图却截然不同。又如打人一拳与持械伤人都是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但意图侵犯的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等等,又决定了各自的法律性质不同。

    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主体对犯罪结果所持的追求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过失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心态,与对行为结果的心态截然不同。本文所述过失行为的意志,是指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知错而为的主观心态。过失行为的主观意志,与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具有质和量的差别。从质上说,前者追求的是一般的不法目的;而后者追求或者放任的则是犯罪结果。从量上讲,前者主动实施过错行为,但对行为的结果并无意识;而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但明知会发生危险结果,而且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既要看到过失行为中的意志因素,又不能将不法的意志和犯罪的故意混为一谈。主观意志没有犯罪内容,但却具有明显的不法性,这是过失行为的本质所在。主体即使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对其行为的不法性或者不当性,则是应当意识到的。无论是推人一把还是打人一拳,行为主体不仅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而且必然追求着特定的不法意图。即便是举铁镐在他人头顶喊不许动,其动机也可能是开玩笑。但把玩笑开到这种不当的危险程度,他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刑事庭审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 下一篇文章:论刑法判例的创制与适用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过失犯罪”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过失犯罪”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论过失犯罪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