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与双面预防主义之别。一体论,又称折衷主义、综合主义,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既在于报应,也在于预防,惟因一体化的具体内容与方式不同,又有若干不同的学说,如费尔巴哈模式、麦耶模式、奎顿模式、哈特模式、哈格模式、曼可拉模式、赫希模式、帕多瓦尼模式等。在我国刑法学界,学者多主张双面预防主义,但亦有学者在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或者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框架下在直接目的中同时主张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部分学者则倡导一体论,但具体内容又各有不同,如在主张刑罚目的既在于报应,又在于包括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一体论中,有的学者主张预防为主、报应辅之的“二元论”,有的学者则主张以报应限制功利(预防)的绝对性为基本特征的“理性统一论”,而有的学者则主倡在偏重特别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一体论,等等。 笔者认为,刑罚目的是与刑事责任本质、犯罪原因密切相关的问题。既然犯罪原因在于环境与人格相制约下的相对自由意思,刑事责任之本质在于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之统一,那么,与意思自由、行为责任一脉相承的报应刑和与人格、行为人责任一脉相承的特别预防主义就应当成为刑罚目的之全部内容;其中,报应是刑罚的根本目的,特别预防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报应进行修正,在整个刑罚目的体系中只具有次要地位。至于一般预防主义,不仅从犯罪原因与刑事责任本质中找不到其存在的前提,而且其自身是报应刑的必然效果;将一般预防主义作为刑罚目的,不仅会混淆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而且会造成刑罚目的要素间的冲突,破坏刑罚目的理论对刑罚论的指导作用。 确定刑罚的最基本的根据是刑事责任,此外,尚应考虑形势、政策、犯罪人的人身特征等因素。刑事责任是在行为责任范围内经行为人责任调节而成,其自身既包含实现报应的功能,又天然地具备实现特别预防的价值。同时,刑罚由于要具体落实刑事责任所确定的否定评价,因此为真正实现刑罚的特别预防目的,尚须考虑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刑罚目的实现的因素,如形势、政策、犯罪人的人身特征等,以在保证报应目的实现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当的刑罚,最大限度地促成刑罚特别预防目的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刑事责任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本性因素,形势、政策、犯罪人的人身特征等因素只是在刑事责任范围内对决定刑罚轻重和刑罚方法起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责任是刑法学中一个具有独立实体意义的范畴,将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的中介,从而建立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重刑事否定评价体系,不仅对刑法理论而且对刑事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是符合于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其是行为人在环境与人格制约下的自由意思的产物(此即犯罪原因的“理性非决定论”),与此相适应,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责任在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责任调节下的产物(此即刑事责任本质的“理性责任论”),刑罚则是在刑事责任范围内根据形势、政策、犯罪人个人特征等因素进行调节确定的报应与特别预防相统一的范畴(此即刑罚目的的“理性报应论”)。理性非决定论、理性责任论与理性报应论三位一体,前后贯通,共同构筑起理性的罪责刑关系体系,从而为深入研究罪责刑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上一页 [1] [2] [3] [4]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