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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 【字体: 】  
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57   点击数:[]    

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应的,对于强奸的定义也应该予以修改, “性关系”应该重新定义,应该认为肛交、口交能致使他人射精的,是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形式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大,男性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关于怎样确实的保障男性的权利,这应该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社会公平、公正、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一点浅薄的认识,由于水平有限,请各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注释:

(1)、尚蔚云《宪法学》(北大出版社),第348页

(2)、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312页

(3)、马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7页

(4)、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人大出版社),第590页

(5)、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90页

(6)、陈兴良《刑罚各论》(人大出版社),第434页

参考文献:

1、 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4、本文案例参考自《北京青年报》相关报道。

5、陈兴良主编     《刑罚各论》,人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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