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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建议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3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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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 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现实来看,由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些以网络经济为依托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不择手段的利用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必要的。还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刑事制裁。 4、增加引渡条约。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5、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参考书目: 1 、孙伟平 《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 北京出版社 1999年版 2、美国 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 1997年版 3、美)奥古斯特比库尔著:《利用计算机犯罪》,《法学译丛》1985年第1期,第42页。 4、高铭暄主编 《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 第138页 5、高铭暄主编 《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 第166页 6、高铭暄主编 《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 第95页 7、高铭暄主编 《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 第104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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