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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21   点击数:[]    

、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二项外,其余三项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具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备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实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未成年人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一般来说,都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或仅是少量拥有。而没收财产是为了摧毁犯罪分子活动的物质基础,使之失去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所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不管他拥有少量财产还是没有个人财产,对他适用没收财产这一种刑种,实际意义不大。当然,对于那些脱离家庭长期从事偷抢的未成年犯罪人,利用犯罪积累的财产,应当视为脏款赃物依法予以收缴,这种情况应与没收财产区分开来。

(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分析完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的刑种,余下的刑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种刑罚比较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人。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起居,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人生观以及心理的定型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总量不超过一年),就近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所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其幅度较大,便于审判机关依法因情而异地具体运用。

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时,关押时应与成年人分开。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过程中,劳动改造还应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应以学习文化、生产技能为主。相应机关应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⑦

4、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犯罪有关的犯罪。现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罚金的讨论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体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管被告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有无缴纳能力均可适用。⑧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因他们无固定收入,无独立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势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缴,变成刑事责任的变相株连。我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上说,既然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犯罪处以罚金刑,该罚金刑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则未成年人亦不可例外。如果因未成年人对罚金刑欠缺必要的履行能力,而获得一种豁免权,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2)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与贪财图利的犯罪动机相关。罚金刑不但可以有效遏止其贪利动机,打击其侥幸冒险心理,更能防止其产生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未成年人为了一定的财产利益铤而走险,但他们的思想仍处在发育未定型期,可塑性教大,一般不会产生把罚金当作成本的心理,故罚金刑对贪利未成年犯罪人更具教育意义。(3)从罚金刑的司法实践来看,罚金的来源不应只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劳动收入,也可以是未成年犯罪人继承、受赠的金钱或财产,对此,法律也并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来源或构成。至于那些缺乏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应由其亲属代缴,这实际上是亲属自愿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未成年人执行罚金刑是两个法律关系,决非株连无辜,也不违反罪责自负原则。(4)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对成年人科处罚金刑,而未成年人可免责的条款。故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严格依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与成年人一样定罪量刑。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早就确认:“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⑨可见,对这部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完全可以并且能够适用罚金原则。

另外,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履行能力、悔罪表现及改造表现等,可以考虑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执行中的相关制度,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罚金刑假释制度,或罚金刑易科劳役制度。这样更有助于培养未成年犯罪人热爱劳动的习惯,学会一技之长,重新回到社会之中。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我们已经知道,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犯罪有利的量刑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分别是:

1、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仍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积极作用,对未成年犯罪人以后的人生道路,也有健康向上的积极作用。

2、减刑。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法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见于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⑩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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