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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界定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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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察。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防卫人往往是在仰不及防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倘若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断,继而恰当选择防卫方式、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对于享有正当防卫权的绝大多数公民来说,都可谓是一种苛求。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这样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之弊,同时又使防卫行为“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因而是可取的。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提出过严的要求。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 五、对防卫过当的处理 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把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选择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卫过当的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一般说来,程度重则罪行重,处罚亦重,程度轻则罪行轻,处罚亦轻,以至免除处罚,这是决定防卫过当,处罚轻重最首要的方面。 第二,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是不完全等同的,如:因琐事互相争吵、辱骂之后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防卫,这与出于正义,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进行防卫是不同的。后一种对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意义更大。对这种防卫过当的处罚应相对更轻,甚至免除处罚。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受法律保护,但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加以考虑。防卫行为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同保护个人利益应有所区别,保护重大利益与较小利益加以区别,前者较之后者应更轻些。 第四,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是为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立的。而防卫过当是由防卫引起,因此,群众也往往抱有同情感,社会舆论表示支持。为了不挫伤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防卫过当案件的减轻处罚幅度应适当增大,格外从宽一些。但在对过当行为追究时,却应因案制宜,对完全出于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应当得到大力支持,如果不加区分是不适宜的,而且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做到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在对防卫过当进行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免除处罚是好把握的,就是免除刑事责任,对减轻处罚就要正确把握了。减轻处罚,应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⑤“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并且这二方面具有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在强化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亦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寸的苛求所构成的羁绊,以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更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可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然而,何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仍有必要给出一个可操作的具体量化标准。 注释: ①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新刑法第20条第1、2款将防卫的结果分别表述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和“造成重大损害 ③三种学说摘自<<中国刑法学>> ④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 ⑤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国刑法学》(高铭暄著,法律出版社) 2、《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赵秉志、陈兴良等著,法律出版社) 3、《中国新刑法422个罪名例解》(张世琦著,辽宁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4、《刑法罪名精释》(周道鸾、张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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