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如抗洪抢险、重大发明创造等。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犯有较重的罪行,在自首时,又同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不仅能使司法机关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提高办案质量,还可以鼓励其他犯罪人自首,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危害。可见这是行之有效的,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环节。 (二)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量刑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的量刑应掌握下列几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 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改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代罪行的情况。交代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 (三)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 1、对于从事暴力性犯罪且情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自首也要以法律规范的条例为依据,可以不考虑自首为量刑的从轻、减轻条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想利用自首隐瞒其从事的更为恶劣的犯罪活动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等。由此可以看出自首的具体运用还要以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考虑。【7】 2、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查才能最终认定为自首。【7】犯罪分子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悔罪的表现,也是对其从宽处理的根据。如果其投案后,又畏罪潜逃,或者委托别人而自己拒不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对于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交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加快了结案速度,才认定其为自首。 3、自首是必须贯穿整个司法程序的,在各个阶段自首的内容必须相同,并且是案件的正确反映,对于那些在侦察、起诉阶段供认不讳的问题,到了法庭又反供的,该如何认定自首情节呢?例如,X省X市,一个叫张平的犯罪分子,抢劫后,经家人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可到了审判阶段,他诉称自己是被公安机关诱骗的,自己从来没有犯罪,后经查证,被告人张平确有抢劫行为,人证、物证俱在。对这个案例中的被告人,我们就应该认定其自首无效。因为他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没有接受审查和追诉。有的自首以后在候审期间又犯罪的,可以不予以从轻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本性不改,若对其从轻处罚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自首要与刑法的宗旨一致。制定刑法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自首是一项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以及改造犯罪分子有效的刑事政策,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精神的重大体现。惩办是依法定罪量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具体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而定。它不是主要目的,宽大也并不是宽大无边,是根据自首的犯罪分子的主动情况而定,是以惩办为前提的,没有惩办的压力,坦白自首的道路就行不通。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越会减少。充分认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家建设,有利于民主与法制建设;只有坚持自首政策,才能真正的瓦解、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现行的统治相对立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犯罪人得以产生一种主动解决这一矛盾的愿望。简言之,自首的本质属性就在于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的罪行。 综上所述,自首制度是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坚持自首政策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现实的意义。真正理解并在实际中运用是本文的目的。自首从宽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政策,具体体现了刑法的直接目的,因此把握好这一政策才能真正的理解刑法的初衷,办案中才会事半功倍。加强这一政策的理解,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有利于预防犯罪,进一步稳定社会,减少人民的损失。总之,自首政策是推动刑法完善、完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 注释: 【1】孙光妍,《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黑龙江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75页 【2】王艳,《论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当代法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45页—148页 【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版,第205页 【4】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5】杨文杰,《论准自首》,宁夏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9页—33页 【6】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页、393页 【7】胡康生,《刑法》释义,1997年4月版,第74页—78页
参考文献:
①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②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潘浩《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载《法学》1993年第3期 ④黄曙《以“自首论”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杂志》总第44期 ⑤甘正培主编《浅论自首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⑥赵天红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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