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浅议“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定罪问题      ★★★ 【字体: 】  
浅议“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定罪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4:01   点击数:[]    

并罚。如果第一次肇事行为并不成立犯罪,那么对行为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

(七)行为人在一般肇事以后,为了逃避责任,在逃逸时又故意驾车冲撞、倾轧他人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杀人的故意罪过形式十分明显,而且又采用了驾车冲撞他人的杀人方法,应成立故意杀人罪。

(八)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驾车逃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刑法第115条定罪论处,或者是按交通肇事罪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并论处。

综合上论述,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为害怕被追究罪责,驾车逃逸,致使这次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者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其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而且这一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注释】

①当然,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后,有必要进行的是立法层面的检讨。刑法第133条不顾“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复杂表现形式,而笼统地将之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必要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①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④范德繁:《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

⑤刘艳红:《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个案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法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⑥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⑦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上一页  [1] [2] [3]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数罪并罚的适用

  • 下一篇文章: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浅议“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定罪问题”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浅议“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定罪问题”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