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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5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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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的,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行为人的肇事行为直接引起的,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使用“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处罚,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如果被害人在行为人逃逸后即刻死亡,或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即使及时的抢救也不可能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的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处罚。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在被抢救的途中又发生其他原因死亡的,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和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对行为人只能要求他承担普通肇事的责任。 5.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即排除或基本排除他人对被害人救助的可能性情况下,行为人逃逸的,应当以交通肇 —————————— ④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七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120页。 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6.对于第一次肇事后逃跑过程中再次肇事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认为交通肇事罪既可以由过失造 成也可能是故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故意所的话,则应当按其所侵犯的法律保护的客体来具体分析。第一次肇事后,行为人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而忽略了其他注意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 事致人死亡的应使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逃逸后,仍然实施相同的违章行为,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先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是故意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五、结 语 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我们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不同的情节时,要紧紧围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和把握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严格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一罪和数罪,从而达到罪刑相适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 ⑤参见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381-382页。 主要参考资料 1.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版。 3.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七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4.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5.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页。 6.肖中华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张军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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