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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15   点击数:[]    

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是由即时投机型向长期投资型转变。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即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像。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至少是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三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像轰动全国的远华走私案首犯赖昌星,斥巨资建立“红楼”,投地方官员所好,有许多政府要员就是在“红楼”里倒在了红楼“小姐”的石榴裙下,成为赖昌星大肆走私使用的“工具”。
    四是有的受贿人很善于包装自己,掩饰罪行。如以小掩大,平时大肆作案,在反腐败风头紧时收敛一下,或者故意做几件所谓拒礼拒贿,廉洁从政,不论亲疏远近均按章办事的“事迹”,并大肆宣扬,博取廉政之名;有的虽然已通过受贿积聚巨额家财,但公开场合总是衣食俭朴,绝不铺张露富;有的自己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而由家人收钱,一旦案发,便以自己不知情搪塞。
    五是对贿赂所得利益的掩盖形式由直接形态向洗钱活动发展。如实行“一家两制”,一人从政,一人下海经商办企业,不论经商赚钱与否,均把受贿所得说成是经商营利;或者购买股票债券,把受贿所得说成是炒股所赚等。
    4、窝案、串案突出,跨国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如:原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总经理秦瑞歧等多人窝案串案,秦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47.3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69.2万元,被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外,大市场的形成,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使贿赂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出跨地区甚至跨越边境国界的发展趋势,有的一个案子涉及数省数十个地市,有的行贿人、证人是境外人士,有的行贿地点在境外,有的则是犯罪分子将受贿所得转移到境外,或犯罪后潜逃境外。

    二、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对策
    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之后,法制建设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紧迫,党的十五大强调“坚持有法可依,不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⑤。江泽民同志认为,“惩治腐败,要努力加大从源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⑥。贿赂犯罪作为腐败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必须进行有效治理,而遏制贿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如严厉打击已经暴露的贿赂犯罪,增强威慑效应;逐步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福利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筑牢内心防线;深化体制改革,堵塞犯罪漏洞,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等等,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检察机关主要要立足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预防工作。当前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当前,查办贿赂案件的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土地批租转租、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组织人事工作、企业产供销等环节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三是向多人、多次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为行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行贿犯罪。同时,把握规律特点,注意根据形势的变化,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和战略部署的实施,如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入世贸组织、西部大开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分析研究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决不让犯罪形成蔓延之势。
    2.针对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特点,一是要紧紧依靠群众,大力加强举报工作。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结果反馈制度,切实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严厉打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案件,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二是要大力加强反贪情报工作,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通过深人群众调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专门手段等方法广泛收集案源信息、社情信息及其它涉案信息,增强发现揭露犯罪的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三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如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法院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制度等;四是要逐步增加对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加大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把运用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
    3.针对贿赂犯罪窝串案突出,跨地区、跨国境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一是要加强以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为核心内容的反贪侦查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用,提高检察机关整体侦查水平和作战能力;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如订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反贪污贿赂专门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反贪污贿赂国际协调机构,广泛组织国际反贪侦查交流等。当前,尤其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个案调查中迫切需要国际协作的取证、追赃、追捕罪犯等问题,达成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协议;三是要增强侦查意识,深挖案中案。
   4.针对打击具有滞后性、被动性的特点,大力加强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一是要积极研究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科学预测贿赂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全国性或者地方性立法活动和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前期论证,分析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努力从体制、机制、法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研究防范对策,提出完善立法和落实配套措施的建议;二是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亡羊补牢,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通过举办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增强自律性和免疫力;四是理顺协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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