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第六,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罪。第七,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罪。 三、无限防卫权的防卫制度 刑法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防卫的手段、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这样防卫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如果采用较缓和的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采用较激烈的手段就是必需的。如果用致伤侵害人的方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用致死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就是适当的。(2)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也就是说,防卫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危害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二者不是显然不相适应。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很小的合法利益而给侵害者造成很大的损害。用轻微的损害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能给侵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两种法益的大小,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在防卫过当时的主客观情况以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一般来说,衡量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利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来衡量。而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就是人身权利,并且绝大多数是人的生命权,因此,为了保护生命权,就可以牺牲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侵害者的生命权,在这里两个生命权仍然是同等重要的,是平等的,法律之所以允许为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而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是因为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并不是防卫人的根本目的,防卫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致犯罪人死亡对于防卫人来说也是一种不希望发生的客观结果。也就是说,防卫人主观目的是给犯罪人造成伤害而迫使其停止侵害,却发生导致犯罪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因此,从主观上讲,防卫人主观直接目的是对犯罪人的健康权造成伤害而达到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权,这是符合生命权最高原则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允许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人可以进行任何制度的防卫的根本原因。至于在强奸暴力犯罪中,为保护妇女的性权利而可以致犯罪人伤亡,是否说明妇女的性权利比犯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还重要。我们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由于受我国特定的文化传统所影响,我国妇女对本人的性权利往往看的比生命还重要,并且社会舆论也是这样认为。不少妇女被强奸凌辱后自杀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因此妇女为保护性权利而致犯罪人死亡同样也是符合生命权最高原则的,更何况许多强奸犯罪人为达到奸淫目的而对妇女采取的暴力手段就足以致妇女死亡,并且有的强奸犯罪人在犯罪得逞后往往还杀人灭口,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妇女就是仅从保护生命权考虑而致犯罪人伤亡同样也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第3款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6条第2款 ⑶《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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