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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无限防卫权      ★★★ 【字体: 】  
论无限防卫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11   点击数:[]    

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内容是用作为的方式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及损害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对于损害的程度,即可以是重伤害,也可以是轻伤害。之所以对轻伤害也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伤害的认定是采用客观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是重伤还是轻伤。有些伤害虽然结果是轻伤害,但行为人在进行伤害时却以给他人造成重伤害为目的,并且采取的行为手段也足以致人重伤,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其目的,危害结果轻于预期侵害结果。因此,这种伤害行为同样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可以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③强奸,即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妇女不能发抗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采取威胁,恫吓等精神上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如以杀害、伤害、散播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使妇女产生精神压力,忍辱屈从。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与之性交目的的手段。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手段,或利用妇女熟睡、昏迷、患重病的时机,冒充妇女的丈夫、假装为妇女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必要条件。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有对幼女实施了奸淫,即构成本罪。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根据人体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情况,对未满14岁的幼女所做出的特殊保护措施。不满14岁的幼女其生殖器官、智力水平、思维能力均处于未成熟状态,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一般也没有性欲要求,也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因此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奸后,往往会引起严重后果,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幼女的身心发育和成长。所以,为了体现对幼女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的严惩,⑵刑法地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也是刑法为什么把奸淫幼女罪这一不纯正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许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根本原因。④抢劫,包括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两种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或枪支、弹药、爆炸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暴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殴打、伤害、禁闭、捆绑、围困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财物被抢走的手段。所谓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当场劫走财物。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电击等。在这两种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或枪支、弹药、爆炸物,并不以杀伤被害人为犯罪根本目的,但犯罪分子在劫取该类物品的同时,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又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刑法将此罪列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许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⑤绑架。就是违背被绑架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将其掳走,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限制其自由。刑法对于绑架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⑶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绑架所用的暴力,就是对被害人身体直接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其无法或不敢抗拒而强行掳离原地点,如捆绑、殴打、扭揪、击昏等。所谓胁迫,就是以暴力加害于被害人或其 亲友人身健康或生命的方法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抗拒,立即屈从,按犯罪分子指令离开原地点。所谓麻醉,就是设法使被害人吸食、注射麻醉药物或采用如电击、针灸等其他物理方法麻醉被害人的神经系统,使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处于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状态,然后将其移离原地点或予以秘密禁闭。麻醉可以采用欺骗方法进行,也可以强制进行。所谓其他方法,就是采用暴力、胁迫、麻醉以外的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或其监护人的意志,将其掳离原地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如乘被害人处于昏睡、醉酒、患病等不只、不能抗拒状态进行绑架等。绑架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被绑架人,有的是为了勒索赎金,有的是为了政治目的,企图迫使政府答应某种非法要求,也有的为了犯其他罪行,还有的是为犯罪后逃跑而绑架他人。总之,不管行为的主观目的如何,其绑架行为都严重地危及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满足,犯罪分子则可能对人质进行伤害或杀害。因此,此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法律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允许对犯罪分子行使无限防卫权。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除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外,刑法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只要该暴力犯罪将严重危及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就可以对正在进行犯罪的行为人行使无限防卫权。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不同,包含在以下几类犯罪中: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抗税罪、强行交易罪、(武装掩护)走私罪。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刑讯逼供罪、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作为方式实施)。第五,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罪、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阻止证人作证罪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破坏监管秩序罪(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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