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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07   点击数:[]    

于司法程序的进行,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以牺牲人权为打击犯罪的代价,那么打击犯罪的目的就异化了。打击犯罪也就成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借口。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表现就是要加大对人权的保障。当然根据唯物辩证法来讲,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相统一的。打击犯罪就是保护人权。但同时要看到,他们也是相对立的。打击过严则很有可能造成对无罪人的伤害,保障过度,也会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我们的国家仍然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相对落后的生产水平,地区发展的不均衡,贫富差距的逐渐增大,使得社会还没有达到一个能让我们放心地保障人权的时候。
3、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惩罚犯罪为重,而忽视了对无罪的人的保护”的几点建议 
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打击犯罪时忽视了对无罪的人的权利的保障,单纯的为了打击而打击,使得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得不到更好的贯彻,导致公检法在群众中的形象不甚好。如何参照中国的国情,既打击犯罪又保障无罪的人的权利?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
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渊源。④如果宪法规定的权利都无法被保障的话,法治社会只能是一个空想。在实现国家功能价值的同时不能以损毁司法正义为代价。应同时兼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多元价值。否则就是非法的。
(2)、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禁止刑讯逼供等原则的彻底贯彻。这些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那么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将无法实现。现阶段刑事诉讼法执法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成为最突出的三个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权至上,私权为轻,一些人还长期运用“有罪推定”思维;二、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属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背后的司法观念就是国家为了打击犯罪,可以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手段,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
(3)、保障司法独立,在司法审判中消除民愤、民意对司法结果的左右。而对犯罪人的追诉应该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否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民愤、民意在此所起的负面作用是很大的。这里并不是否认依靠群众的原则,但是前提必须是依照法律。

(4)、规范公安机关侦查、逮捕、拘留。要确使在检察院没有批捕以前,公安机关无权逮捕,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与机构,专门负责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5)、提高被告人的地位,建立相关制度使得其足以与检察官和法官抗辩。重要的就是辩护律师的介入。这样,在人权得以保障的基础上,也促使公诉人拿出更多的确凿证据来打击犯罪。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追求实体正确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发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具的重要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既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过程,同时又是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对群众有很大的教育作用。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必须使一切犯罪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
因为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
(二)、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及时、合法地对犯罪追究,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向公民进行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违法的表现,诉讼结论是错误的。那么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支持。更不用说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了。
(三)、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人民群众了解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害关系。使他们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作用。在广大公民中开展法律和人权宣传。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敢于抵制违法行为的良好风气正在增长。然而,由于有些司法机关一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以及存在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等原因。一度存在着“坏人不怕好人,好人怕坏人”的反常现象。一些犯罪分子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许多人竟然对被害者漠然置之,见危不救。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护法,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敢于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治安状况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本质决定的一项必然任务。⑤只有公民正当权利和自由都能得到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保证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两种相互关联的形式:1、是通过个案诉讼,为被害人挽回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2、是普遍保护或防范性保护。司法机关通过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实现刑罚权,预防犯罪,进而防止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它以诉讼的社会影响为中介来实现,就此而言,司法机关有意识地通过公开审判等途径将诉讼效果向社会辐射就显得极为重要。
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一样重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不断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且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刑事诉讼法要通过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教育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良好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服务。
我们只有把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作为总目标,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原理,找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契合,保障法制建设的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

注释:
①《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23
②《刑事诉讼法》: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5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1996年版。
④《迈向21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康树华,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85-87
⑤《民主与法制》: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于嘉


参考文献:
《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23
《刑事诉讼法》: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1996年版。
《迈向21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康树华,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85-87
《民主与法制》: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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