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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原因及预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2:34   点击数:[]    

动向我上交了一把匕首。原来,该男生因和同宿舍同学发生矛盾,被那个同学叫了几个老乡痛打了一顿。该男生气恼不过,便怀揣匕首寻机报复。我了解情况后,通过学校老师配合,批评教育了那几个打人的学生,同时向学生讲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使广大学生受到教育,也使那几个发生矛盾的同学重归于好。可见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兼职的法制辅导员,必竟不可能全力放在学校教育这一块,有的流于形式,所以我建议学校还是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
(3)社会教育。事实证明,一个人的思想品德的好坏朝什么方向发展,走什么路,都与社会教育,社会环境有关。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净化社会环境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治理,扫除黄赌毒等不健康事物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加强文明社区、村镇建设,经常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知识的教育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2、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1)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要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学校在这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因为我国近二亿的在园、在校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总数一半一上,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又有一半以上的时间要在幼儿园和学校渡过,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机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场所,并且工读教育对少数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挽救作用。社会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健康过渡 ,远离犯罪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共同努力创造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安全和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事物,不要让未成年人接触,应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多接触 有利于健康成长的事物。
(2)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但还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我们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这些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首先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其次,我们要积极帮助未成年人改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然后,我们还要培养这些未成年人形成新的,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模式,塑造他们良好的行为模式。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时,父母是非常重要的力量,教师也是重要力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老师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会产生大的效果,如果确实无力进行矫治,也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工读学校作为我国中等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发挥着矫治和义务教育双重职能。不能把工读学校同少年管教所,少年劳动教养等相提并论。
3、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⑧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来看,决定了对他们的改造不能与其他劳改机关的劳改对象一样。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我们看到当孩子们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他们就是具有了双重人品:当他们成为害人者时,他们同时也就成为受害者。因为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还未最后定型,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在八十年代后上升到10%左右,近年来,犯罪率不断增长,个别地区超过30%以上。而且重新犯罪往往比以前犯罪要严重的多。所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应当把握好教育,处罚的度。真正从唤起感情入手,因势力导,关心他们、体贴他们、消除他们的顾虑和对抗情绪,重新激发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自觉接受改造。此外,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和必要的惩罚。因为他们必竟是犯了罪的人。在改造他们的过程中,还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努力,我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孩子们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一定能够健康成长,一定能够成为祖国的栋梁。


 
注释: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②《北京日报》         2002年综合版
③《北京青年报》      2003年综合版
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法律依据》
⑤《北京日报》       2002年综合版
⑥《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       1992年1月1日
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条       1999年11月1月生效

参考书目:
1、《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新编   2002年10月第一版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谢彤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2月第一版
3、《犯罪心理学通论》  栗克元主编    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3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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