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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原因及预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2:34   点击数:[]    

人格,在这种“高压”下,造成孩子厌学、甚至厌世等畸形心理;有些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使孩子形成不健康的亨乐观、人生观;还有些家庭,溺爱孩子,对孩子视若掌上明珠,含在嘴里怕滑了,拿在手中怕丢了,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日积月累,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更有些家长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整日忙于自己的事,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久而久之,使孩子孤独、自闭、自卑以至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引诱、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学校的作用不仅是传播知识,同时还负有塑造美好心灵,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情操的职责。但是,我国的教育体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重智力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教育不够;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很少上法制课,进行普法教育。在具休教育中过高要求,方法死板,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逃学、辍学。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校乱收费,乱办班,甚至压制学生向家长要钱,使一些学生感到没有钱干什么都不行,产生不良心理。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着厌学情绪。学校教学秩序差,教学水平低,老师不关心学生,教育方法不当,升学无望,学了没用的想法流行的地方,违法犯罪率就高。
(三)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社会环境大至整个社会,小至未成年人的生活空间。从大的社会环境来讲,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钱的力量显露无遗。有的人不择手段地捞钱,盗窃、抢劫、捌骗、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有的人吃喝玩乐,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这一系列社会丑恶现象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大环境受到影响。未成年人活动的小环境也随之受到影响。一是未成年人闲暇生活的内容。如果未成年人闲暇时间常去一些本不该去的地方,比如:歌舞厅、录像厅、桑拿按摩房;常看不健康的书籍、音像制品、玩电子游戏、网络游戏,那么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就会逐渐成为牺牲品;二是交友不当。认识社会上一些有违法犯罪劣迹或别有用心的人并被他们引诱,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根据司法部组织的调查,少年犯中经常接触有违法犯罪的同学或朋友的比例为68.17%⑥,这就突出反映了不良交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之大。近年来,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坏人和一些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通过貌似正常的交往,采取各种卑劣手段,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腐蚀、拉拢、影响、教唆一些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越来越多。
(四)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
首先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其生理基础是各个器官系统,特别是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发育由不成熟的过渡。尤其是在14岁之后,身体各器官及其功能急剧变化,导致心理上的社会化过程迅速发展,且不稳定,生理心理的发展不能协调地进行,以致在认识活动、情感反映、意志行为等方面出现一系列的不平衡不适应,他们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往往比成年人更为强烈。他们认识上敏感好奇,富于想像,喜欢直观模仿,但辩别是非能力差,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差,片面追求新奇刺激;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出现独立意向,逐步形成自我中心倾向,往往自命不凡 ,渴望早日步入社会,但因稚气未脱,往往不能如愿,使之理想与现实脱节,形成玩世不恭、善恶颠倒的心理倾向;他们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冲动,特别是狂暴的激情,使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自控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未成年人不懂法,不学习法律,不相信法律,对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质预见不够。有的性格偏差,不善言谈,不与人交往,性格过分内向;有的情绪容易激动,好动好斗。还有的是特殊情况,比如生理方面某一种或几种元素缺乏或者过剩,身体器官出现病变,功能异化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决定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原则,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其危害,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中的重大突破,对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议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再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找到最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守的原则。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立足于教育和保护”⑦,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即一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都应当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教育和保护相辅助相成,有机结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小抓起。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未成年人年龄段看,应当从儿童时抓起,就可以从水源头截流,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健康的成长,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是从预防犯罪行为看,应该从小事,小处抓起。即从预防未成年人的小的,轻的不良行为抓起,使其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良好品质。
3、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预防和矫治。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预防的措施,教育未成年人不去实施不良行为;另一方面是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了不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予以矫治。(矫治:就是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严重的不良行为。)
(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共同参与,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控制能力,以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特别是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
(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言传身教,在思想品德上,道德观念上,对未成年人关怀、引导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我建议首先家长自身应当加强对法律常识、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2)学校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老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学校教育在学生思想品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有特殊意义,学校教育应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应当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确定不同的预防犯罪教育的基体内容。比如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应当结合性犯罪,多做性犯罪预防的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我感觉学校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对学生开展预防犯罪的教育工作很有意义。我本人是开封市省府西街小学的名誉法制副校长,也曾负责过市二商干校的法治教育。有一次在和二商干校的学生交流中,我着重讲了未成年人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有困难可以向家长、老师、派出所等方面求助,不可凭性子蛮干等问题。有个男学生听我讲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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