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这些情节,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注释」 [1] 参见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以下。 [2] 《刑法问题与争鸣》(第2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430页。 [3]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94-595页。 [4] 关于罪体与罪责,参见拙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6页以下。 [5] 我国刑法中以违法所得数额为犯罪成立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这里的数额巨大相当于数额较大。)(3)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4)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5)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6)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7)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的票据诈骗罪。(8)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9)刑法第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10)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11)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12)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13)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14)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该罪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这里的数额巨大相当于数额较大。)(15)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16)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17)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18)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19)刑法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20)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21)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22)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23)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24)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25)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26)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6] 刑法中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3)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4)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5)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6)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刑法第182条(修正)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8)刑法第206条规定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9)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10)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1)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12)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有其他严重情节。(13)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14)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15)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16)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17)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船票罪。(18)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9)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刑法第230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21)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2)刑法第248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23)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规定的雇用童工罪。(24)刑法第246条规的侮辱罪。(25)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26)刑法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27)刑法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8)刑法第251条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9)刑法第251条规定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0)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31)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32)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33)刑法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34)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35)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36)刑法第281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37)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8)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39)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第3项)。(40)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1)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42)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3)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44)刑法第315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45)刑法第322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界。(46)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47)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48)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49)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50)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51)刑法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2)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非法狩猎罪。(53)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54)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55)刑法第373条规定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56)刑法第373条规定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57)刑法第374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罪。(58)刑法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59)刑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的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60)刑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的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61)刑法第379条规定的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62)刑法第380条规定的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3)刑法第381条规定的战时拒绝军用征用罪。(64)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65)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66)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67)刑法第398条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8)刑法第399条第2款(修正)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69)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70)刑法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71)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72)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73)刑法第411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74)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75)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龄徇私舞弊罪。(76)刑法第423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77)刑法第423条规定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78)刑法第435条规定的逃走离部队罪。(79)刑法第436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80)刑法第441条规定的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81)刑法第442条规定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7] 我国刑法中的特定的情节,主要有以下情形:(1)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2)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造成严重后果。(3)刑法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造成严重后果。(4)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5)刑法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造成严重后果。(6)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后果严重。(7)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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