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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1:25   点击数:[]    

,这直接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也使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获得了统一。
刑事法律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其总则性规范和分则规范共同实现的。总则性规范规定的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而分则规范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脱离总则性规范或者分则规范去谈犯罪构成,都是不科学和全面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表明,犯罪构成总则性规范与分则规范的结合不仅体现在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之间,同样也表现在刑法典总则与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刑法规范的结合上。所以,坚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强调对犯罪构成法定性的认识,十分重要。
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包含着一系列要件内容。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和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数量上看,犯罪构成并不是由单个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构成的,而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组合;从组成上看,犯罪构成也不是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互相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和标准的有机整体。从这一点上说,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正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犯罪认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性。因此,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在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的行为,并且其主观上的罪过与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即主观罪过是危害行为和结果之因,而危害行为及其结果则是主观罪过的必然之果;罪过赋予进行犯罪活动的自觉性,犯罪行为等则是其主观因素的客观延伸。由此可见,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互相推动、互为表里的。作为认定犯罪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也必然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结合的整体,不能相互分离,或者简单相加。

3.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成的
由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对犯罪是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又由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就必须能在整体上体现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说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犯罪。以盗窃案为例,一起盗窃案件发生以后,会有很多表明犯罪事实的特征,但对于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犯罪具有意义的特征并不多,通常只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人具有盗窃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三是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四是行为人占有了公私财物,且价值达到了较大的程度。我国刑事法律正是把这些能够体现盗窃行为成立犯罪(即说明盗窃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由此看来,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把犯罪构成仅仅看作是与犯罪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形式化的概念,是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疑于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上的价值及其核心地位。
三、犯罪构成的要件与层次结构
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由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的最集中反映,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其次,犯罪客观要件是用以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了何种程度侵犯的要件。它分别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再次犯罪主体是用以说明构成犯罪之人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包括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了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最后,犯罪主观要件是用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分别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某些特定的犯罪目的等,它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刑法正式依据上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题和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结合,才确立了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
另外,犯罪构成要件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所谓犯罪的层次结构,就是犯罪构成内部诸要件的等级序列及其组合形式。一般认为,犯罪构成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是犯罪构成系统本身,也就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最高等级层次地位;第二层是犯罪构成系统的两大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前者,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而后者则反映着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三层是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的四个构成要件,它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一步划分的结果。分别包括客观方面下的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以及主观方面下的犯罪主体和主观要件。第四层是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划分,是说明其内部组成的更为具体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的完整系统包含有四个不同层次,因此,其不同的排列与组合将形成千差万别的犯罪构成的结构形式,这就使得犯罪构成的结构变的更加复杂。不过,也正是这一复杂的犯罪构成结构,才适应了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实情况,使其能为认定各种形式的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所以,充分认识犯罪构成的多层次性和结构形态的复杂性,全面了解刑事法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总则规范)和特殊规定(分则规范),对科学认定每一种具体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征,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例如,根据犯罪构成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在刑法中表述状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等等。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基本形态的犯罪是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而它又是由刑法典分则条文或者单行刑事法律或者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加以规定的,所以,基本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由刑法分则规范规定的某种单独犯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犯罪形态变化或共同犯罪各形式的需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2.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又称完结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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