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的认识内容是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以及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是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努力表现为积极(尽管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最终发生了出乎他意料的结果。防卫过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具有防卫性与过当性这二重性。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无论是防卫行为,还是防卫结果,在理论上都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另一分部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只能对后一部分行为及其结果负罪责,可是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防卫行为人不可能将一个行为划分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有益行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也就不可能做到针对不应有的行为采取措施,以达到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程度;并且如果防卫人在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过当并会发生过当结果的基础上,仍执意要实施该过当行为,可见他不是有意排斥,反对过当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或放任过当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合已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而是符合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罪过形式。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式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望通过其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方面,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会造成重大损害,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防卫效果,对防卫过当结果的发生持满不在乎、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认识防卫过当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却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认识到防卫过当结果会发生,虽不希望其发生,但却发生了防卫过当的结果。 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包括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参考文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王作富、黄京平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格著《刑法知识问答》第2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6、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陈光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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