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那么,索取又收受贿赂的行为该当何论呢?否认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索取而又收受贿赂的,构成索贿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这显然是荒谬的[8]。 笔者同意上述肯定说,索贿既、未遂的区分主要是考察索贿行为是否得逞的问题,必须与犯罪的是否得逞的认定标准相一致,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在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时候应坚持构成要件说,即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犯罪未遂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惟此,才能正确认定索贿的既、未遂。另外,索取贿赂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索取之“取”就包含有收受的含义。在我国刑法中,索贿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索取贿赂只是受贿罪的从重情节。因此,不能认为索取贿赂而又收受贿赂构成数罪。总之,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认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参考文献] [1][7]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39.315. [2]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8. [3]陈正云,钱舫,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85. [4]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20.619 [5][8]陈兴良,受贿罪研究,载自刑事法判解(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69-70. [6]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97-298.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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