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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0:41   点击数:[]    

达犯罪目的者,是犯罪未遂。那么,抢劫罪的目的是什么呢?当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抢劫犯虽然使用了暴力,虽然已经将被害人打伤或打死,但却没有抢到财物,说明他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因而仍然是未遂,而不是既遂。
有的同志可能会认为,抢劫犯把人都打死了,还给他按犯罪未遂处理,太便宜他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必须明确,对这样的抢劫犯,按犯罪未遂处理,并不意味着对其从轻处罚,因而并不存在“太便宜他”的问题。因为,依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可以”栖身还包含着“可以不”。这就是说,对于未遂犯,在量弄时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对于那些虽未抢到财物但已暴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抢劫未遂犯,完全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不予从轻。因此,担心对这类抢劫犯按未遂处理会处罚太轻,是没有必要的。

注释:
①胡康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②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③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文献
①《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第一章。
②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
③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中《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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