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预防之目的。 五、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六、自首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罚: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2、犯罪较轻的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犯罪较轻是免除处罚的前提。那么,何谓“犯罪较轻”?较轻之罪是相对于较重之罪而言的,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划分标准,目前理论界尚未定论。从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刑法解释出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为较轻之罪,反之属于较重之罪。”的观点,还是较为妥当的。 据此,犯罪人犯有较轻之罪而自首的,不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说,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有真诚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不具有上述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3、对于犯有数罪,投案后犯罪人不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其中自首之罪,即只对该部分自首之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从宽处罚。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适用于未自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 七、有关自首问题的一般性研究 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翻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以下有两种相反的意见和理解,来对此进行了研究: (1)、翻供和不承认自己有罪,应该说是两个概念。翻供是做到基本如实供述,在法院审理或二审审理的时候,他推翻了原来的供词,称原来的供述是诱供、刑讯逼供,我原来以为我说了就会把我放掉的,我就讲了,所以我原来认罪,现在不认了。基本的事实没变,我是把他打死了,是那么打的,但是这时正当防卫。这是两个概念。先如实供述并且也认识到是犯罪,但是后来我不承认这是犯罪了,这不能认为是翻供。 (2)、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司法机关裁判前又供述了,那也认为是自首,就是说允许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在认识上有反复,只要最终他认识;还是要给予宽大处理政策。② 2、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认定 自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的认定问题。现在的交通法规规定:肇事司机应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但是这个司机肇事后逃逸了,然后司法机关展开追捕,这个时候司机投案了,能不能认定为自首?我们认为还是自首。这就出现刚才讲到的一个情况,人家等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肇事司机不是自首,没有从轻;另一个肇事后逃逸的在主动回来就是自首,要从轻处罚,这个是不是放纵?甚至是鼓励逃跑? 其实这种情况下,理论和实践有比较大的不一致,理论上研究自首的著作也将这个算自首,是过失犯的自首。 注释: ①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502页。 ②参见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书目: ①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参见《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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