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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讯逼供罪      ★★★ 【字体: 】  
论刑讯逼供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0:22   点击数:[]    

、残疾的严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处罚,显然有些过轻,所以法律规定应按故意重伤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伤残”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严重残疾”范围宽,要适用该条款处罚,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分析行为人对于死亡的心理态度。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并按照该条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此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其承担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的责任。


注  释
①“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参考文献
①叶利芳著《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336页。
②吴喆著《最新刑法罪名、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5页。
③周振相著《刑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4页。
④赵秉志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198页。
⑤罗锋著《法律基本知识》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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