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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罪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0: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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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本罪的成立。 二罪被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四)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都有可能对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分侵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侵犯的都是简单客体,即分别为公民的健康权与公民的生命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特不定期的,即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另外,发生的时空条件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仅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领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没有任何限制。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刑讯逼供罪在客观上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对被害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但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不是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方法及时空条件的限制,只要是对公民的人身实施伤害或对公民的生命予以剥夺,并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致使被害人死亡即构成犯罪。 (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动机常常在于尽快破案;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目的是伤害公民的健康或剥夺他人的生命。 (5)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 (五)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伤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刑讯逼供罪的量刑幅度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基本一样;如果造成致人重伤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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