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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9:31   点击数:[]    

中一个行为形式的,根据其行为形式的具体样态分别定不同的具体罪名,如只实施了走私毒品行为的,就定走私毒品罪;只实施了制造毒品罪的,就定制造毒品罪。对于相继或者分别实施了其中几个行为形式的,也不数罪并罚,而根据其行为形式的具体样态定综合罪名或选择其中的主要行为形式定罪,如分别实施了制造、走私毒品行为的,可定为制造、走私毒品罪或以主要行为定为制造毒品罪。所以,贩卖毒品罪与其他3种罪名虽有一定的联系, 但又有一定的区别。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诚然,如果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能包括其他3种毒品犯罪行为形式,确实在情理上有说不通的地方。比如,贩卖毒品行为与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行为本来就是选择性罪名,且法定刑也一样,为什么偏偏只追究其中一种行为形式的刑事责任而放任其他3种危害程度相当的相关联行为形式而不管?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也一直是把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4 种犯罪行为形式都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的,新刑法没有理由把其他3 种危害性相当的毒品犯罪行为排除在外,而独取贩卖毒品罪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应当承认,这种诘问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如上已述,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能涵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如果硬要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解释为包括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则这种解释属于类推解释。而这种解释是有悖于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是不应允许的。

  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解释方法。所谓扩张解释,也叫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6]所谓类推解释,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行表述, 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是同性质的事实,根据其相同性质,来适用其法律的情况。[7]类推解释,通常要对法律条文的语词, 联系其他相关条文的语词进行逻辑推理,作超出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但其解释已不在刑法条文的真实涵义之内。在新刑法修订之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曾广泛运用扩张解释权和类推解释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8日发布了一个《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原刑法第170条以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这一解释是扩张解释。因为淫画的字面含义一般理解为是由静止的画面构成的视觉材料。但是可以把淫秽录像、电影片、电视片和幻灯片等看作都是由活动的淫秽画面构成的视觉材料,即将淫画看成也可以包括活动的画面。这就把淫画作了超出字面含义的扩张解释,应当说这并没有超出淫画本身的内在真实涵义。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规定了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按原刑法第181条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这一解释是类推解释。[8]因为根据原刑法181条规定,破坏军婚罪应当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通奸行为与同居行为或者结婚行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类行为形式。也就是说,在同居的概念或者结婚的概念中,根本不包括通奸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认为通奸行为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是超出了同居和结婚内在涵义的一种类推解释。由于原刑法第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司法类推,所以,这种解释应当认为并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

  但是,在新刑法生效之后,根据新刑法第3 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已经取消了原刑法第79条规定的司法类推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享有司法类推权力了。这种类推权,即包括类推适用的权力,也包括类推解释的权力。因为无论是司法类推适用还是类推解释,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超出法条本身含义的解释和适用。如果仍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来弥补立法的不足,用意虽好,但却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是不应允许的。

  所以,对于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犯罪, 只应理解为是贩卖毒品这样一种犯罪手段,而不包括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等其他相当的手段。对于新刑法中这样规定所出现的失衡现象,应当也只能通过新的立法来解决,或者至少也应通过立法解释来加以明确。

  「参考文献」

  [1][2]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466,625.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手册[Z],第三辑。180-18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103.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手册[Z],第三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242.

  [6]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

  [7][日]水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82.

  [8]陈泽宪。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A]。法学研究[J],1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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