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新刑法既沿用了现行刑法的某些规定,又修改编入了十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并且纳入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的有关内容,修改编入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同时,在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对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的民族歧视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我国1980年刑法只有192条,而新刑法猛增至452条,其完备程度可见一斑。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而中国有长期封建统治的历史,罪刑擅断主义遗毒颇深。回顾一下十年“文革”的历史,对新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便不难理解。其次,1980年刑法没有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而新刑法不仅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新刑法所确立的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而罪刑法定原则又处于核心地位。只有坚持罪刑法定,才能保证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保证犯罪行为与所承担的刑罚相适应。第三,以罪刑法定为核心的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明确提出,是我国刑事立法日趋完善的突出标志。只要我们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我国的刑事立法必将日趋完备,从而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最后,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以及类推制度的取消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注释: [1]宁汉林:《中国奴隶社会刑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第65页 [2][3]马克昌:《加大改革力度,修改、完善〈刑法〉》,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5期,第44—47页。 [4]法国《人权宣言》为法国宪法序言。 [5]霍尔著:《刑法基本原则》,1947年英文版,第46页。 [6]陶希晋著:《学习刑法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第33页。 [7]高铭王宣:《试论我国刑法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4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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