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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的贯彻到刑法司法解释的运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7:58   点击数:[]    

公正价值的,并以此来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行为不仅要接受立法者的评判,更重要的,它要接受全体国民的评判。因为法律不仅是立法者的法律,它更应当是全体国民的法律。在法治社会,法律尤其是刑法不应仅被当作国家暴力的工具,而应是公正的化身,通过形式的法律实现实体的公正是国民对于刑法的期盼。

  刑法解释应服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当然,这种服从不是无条件的绝对服从,而是在经过。谨慎选择后作出的有条件的让步。而当我们达到了法治的最高形态,实现了法治的真正意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时,刑法的安全价值就应让位于公正价值,因为毕竟“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只有逾越法治与人治这一历史鸿沟,实现了形式的人治与实质的法治的完美结合时,人才能是对法充满虔诚信仰,对法的精神深刻领会的人。陈兴良教授指出:“我国的刑法解释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实践,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立法的权威性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因此,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 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以刑法的价值目标为终极归宿,以积极的态度趋向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

  四、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有必要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提高对司法解释理论的认识。既要对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又要掌握限制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因此,笔者以为需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规范刑法的司法解释,以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使法律得以正确应用。

  (一) 刑法司法解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需要树立新的刑法理念。我国1997年新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从新刑法实施后已经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我们感受到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即面对现行刑法条文的规定,当我们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有疑惑、有争议时,司法解释几乎均采取有罪说,当我们对某种行为在处罚上有疑问时,司法解释几乎均作偏重的选择。它说明最高司法机关还没有从传统的刑法价值理念中转变过来,依然囿于过于强调刑法的保护功能,强调义务本位,个人权利被要求无限制地服从社会秩序的需要的理念。因此我们的刑法理念需要从根本上进行转变。[14]

  (二) 越权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是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防止司法权侵入立法领域。最高司法机关虽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但该权力仍从属于司法权。笔者认为,立法漏洞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存在,但这种漏洞只能由立法手段解决,而不能求助于越权的司法解释,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事司法解释的功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应得到更进一步明确的划分。

  (三) 应当建立刑事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15].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之前应严格遵守司法解释原则,加强对司法解释内容科学性的研究、论证,避免出台越权扩张解释,同时建立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即司法机关应将制发的司法解释及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一旦发现越权解释,应及时通知相应司法机关予以撤消或不予通过。

  注释:

  [1] 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2]  例如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感到刑法适用困难的案件,主要在经济犯罪领域(属行政犯)。以经济危害性较大的证券犯罪为例,新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股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伪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罪,其构成要件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规定,在《证券法》里找不到相应具体的标准;而在《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多达16条,造成了循环求证而不得其解的局面。

  [3]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4] 高铭喧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2页。

  [5]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5页。转引自聂昭伟《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实施后的缺憾与弥补》第45页。

  [6]转引自聂昭伟《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实施后的缺憾与弥补》第45页。

  [7] 蔡墩铭,《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第23页,转引自聂昭伟《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实施后的缺憾与弥补》第46页。

  [8] 吴丙新,《关于罪刑法定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9] 林亚刚等,《刑法功能的价值评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10]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11]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页。

  [12] 张兆松,《罪刑法定原则下扩张司法解释的适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13] 黄伟明,《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14] 王瑞君,《刑法司法解释合理性评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15]张兆松,《罪刑法定原则下扩张司法解释的适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参考书目:

  1、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高铭喧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樊凤林等著:《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5、李国如著:《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刑法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

  6、刘雪梅著:《罪刑法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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