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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论”也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      ★★★ 【字体: 】  
依“职权论”也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7:36   点击数:[]    

检查、查处、禁止之意,查禁犯罪活动不等于对犯罪活动作判决或对其进行最终的、实质性的处理,因此,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不限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机关,也负有在执行本职工作过程中发现走私、妨害市场管理、制售伪劣商品、淫秽物品犯罪活动,收集并保存证据然后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职责,不履行协助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就是放纵犯罪。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最广义说单纯考虑打击犯罪的需要,而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考虑其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有无相应职权等问题,所以,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嫌。

  附带指出,查禁犯罪职责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抽象的职权,而是指查处“当前”案件、具体执行特定职务的行为。例如,甲虽然在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但是在并未负责对A犯罪案件进行查处时,不属于特定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涉及A案的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即使甲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意思,也只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窝藏罪,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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