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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行为对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6:5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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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是法定力或说违反的是法益的本身。为何不干脆将此时的法益做为犯罪对象?这样试着用法律规定的关系、行政命令的关系或是较高道德所要求的关系来承受无具体实物的影响和侵害,好象更易理解。如脱逃罪,犯人的脱逃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规定的其人身限制关系或者其犯罪后的惩罚行为关系等。那么,一切犯罪就都有了犯罪对象。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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