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毛泽东同志在1951年第一次倡导了“死缓”制度,“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就一定不要杀”,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将“死缓”归入“不杀”的范围。“死缓”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既保留了死刑的严厉性,又避免了死刑的一些消极因素。既能严惩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又能给那些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留下生存的希望。它是减少执行死刑的最有效措施。毛泽东同志对“死缓”政策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此项制度虽创立于镇反运动中,却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在国际上也颇受好评。 (三)鼓励犯罪人立功受奖、立大功免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法治,简单说来,就是“依法治国”,依靠法律来理顺社会秩序,使国家各方面的机制能正常运转。所以说杀人并不是法治的目的,杀人只是达到法治目的的一种手段。应该鼓励犯罪人知罪就改,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对其它案件进行侦破。 鼓励犯罪人立功受奖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对于犯罪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侦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免死。这种制度对提高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减少司法成本、瓦解犯罪势力、将反腐案件一查到底,都有积极的作用。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刑罪犯一定不杀,这既体现了政策的诚信,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政策可以给犯罪人戴罪立功的机会,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尽快破案。政策和法律既不能失信于民,也不能失信于犯罪人。只有这样,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旦犯罪人有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有提供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重要违法犯罪线索等在法律上认可的重大立功表现后,最后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这样一种恶劣风气——不要揭发他人、更不能揭发纵容自己违法犯罪的同伙或上级。这恰恰违背了刑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剥夺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也弱化了法律的权威。 我认为,在我国的死刑适用中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积极适用“死缓”制度,鼓励犯罪人立功受奖,立大功免死,此举不仅在当前,而且在今后,都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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