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判决书是判决的法定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执行判决一律以判决书为依据。然而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时有错误,这不仅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刑罚执行的公正。在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的同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浅议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的情形、原因及对策,以共商榷。 一、刑期计算错误的判决书是指刑事判决书在对被告人刑期进行计算起止时间时,多计算或少计算刑期时间而存在错误的判决。笔者在工作实践积累中,认为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的主要情形如下: 1. 侦查卷缺少被告人曾被羁押过的法律文书,造成刑期计算错误。侦查卷文书材料是记录被告人相关强制措施的凭证,也是法院计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的依据。如果缺少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会导致刑期计算的错误。例如: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对孙长林的判决和2005年1月28日对林成星的判决书中,因侦查卷原文书材料缺少其曾被刑拘过的凭证,造成法院未能将此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从而分别多计算6天和1个月。 2. 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错误将强制措施的填写日期当作宣布执行日期而予以认定,造成被告人刑期计算错误。例如:2005年4月2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高顺昌的刑事判决书刑期起始时间从该逮捕证填写时间2005年3月24日起算,而不是逮捕证宣布执行日期4月11日,造成少计算18天。 3. 判决书将不应折抵刑期期间折抵刑期,造成刑期计算错误。我国《刑法》仅规定对判决前被告人羁押日期折抵刑期,但一些判决书却将不应折抵刑期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例如:2002年桐柏县人民法院对康建强的刑事判决书中就犯了这样错误。康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1年11月21日投案,当日取保,2002年6月3日解除取保收监执行,2002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应为“2002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日止”,而该判决却错误将康某取保候审之日认定为刑期起算之日,即“2001年11月21日起至2005年11月20日止”。 4. 打印过程中把被告人的刑期时间输入错误,却没有校对出来。还有法院在折抵刑期时,不精确存在偏差。例如:2004年3月2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彭文周刑期折抵时,对原来已羁押的“2003年5月28日至2003年7月1日”1个月零4天期间仅折抵了1个月零2天。 二、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原因,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1. 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人权意识淡漠。部分领导在审查案件中,只重视案件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的审查,对刑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不重视。 2. 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由于部分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侦查人员不能全面有效搜集犯罪嫌疑人曾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不能准确核对被告人真正被宣布执行相关强制措施日期,对刑期的折抵不精确或不能很好掌握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哪些不应折抵,对打印后的判决书不能认真仔细核对等。这些都极易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3. 监督不到位,公、检、法相互监督,一般只注重案件对错等实质问题的监督,在涉及刑期计算方面的监督却常常被忽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侦查卷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检察人员审查判决书时不重视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是否正确;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起诉书一些重要的期间信息是否准确,且时常照抄照搬。这都没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4. 无相关制约机制。对错误计算刑期行为,目前没有相关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制约,不能使承办人员在心理上产生压力,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从而不能促使他们很好地计算刑期起止时间。 三、刑事判决书刑事计算错误,无论多计算还是少计算,这都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也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执行的公正。结合实践,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1. 各诉讼环节的承办人员要提高责任心。特别是对异地押解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全面搜集他们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要及时提醒讯问他们以前是否因此事被羁押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2. 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要仔细核对侦查卷中的文书材料,不能仅仅依赖于起诉书来制作判决书。且在判决书打印出来后更要认真校对,防止不应出现的错误发生。 3. 审判人员在折抵刑期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措施频繁转换的被告人,哪些期间不能折抵,哪些能折抵,应该折抵多少,要严格把关,仔细核对,即不能少计算,也不能多计算。 4. 检察机关驻所(狱)检察人员,要充分利用监所检察信息软件,及时输入在押人员的相关信息材料,实行动态化管理,尤其要对判决书刑期的起止时间详细审查,把好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关,以便及时发现错误,把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 5. 建立追究责任制,形成长效机制。对故意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要视其情节,分别追究党政纪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过失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也要视其情节,批评教育或追究党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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