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终结了二审,其产生的直接后果导致了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样,如前所述,另一种方式是二审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裁定准许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第一种制作调解书方式结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同时即也否定了一审判决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而后又以撤诉方式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审查裁定准许后,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力及诉讼权利的处分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终结本案的诉讼并导致一审判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效,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无权执行一审判决书。 四、二审和解撤诉终结诉讼后,一方对和解协议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出现履行瑕疵的法律救济措施。 如上所述,就该案而言,双方二审和解撤诉止讼后,该案的诉讼已终结,但是该和解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或者出现履行瑕疵时,当事人能够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呢?笔者认为,虽然双方达成的和解协及随后的撤诉已使该案的诉讼终止,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书,又因为对同一纠纷不能重复起诉,当事人不能依据达成和解协议前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状况再行争讼,同时,又因为该和解协议不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执行依据,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和解协议出现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和解协议享有诉权,有权提出诉讼或者在双方经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只能是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书,也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五、 综 述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后,当事人对该案中所争讼的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已被以和解协议及撤诉的形式作出了处分,案件便全部终结,属于二审的一种结案方式,一审判决书因此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或者履行协议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或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也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案例中法院强制执行汤某履行一审判决书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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