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实,仅告诉法官从屋内出来的人身上藏有毒品,法官同意发给搜查证,警察找到大麻后,指控被告非法持有毒品。
本案判决认为:如果警察第二次合法搜查的行为,不是因为第一次非法进入的结果,则合法搜查的证据就是一种“独立资讯来源证据”,不适用“证据排除法则”。本案警察向法官报告的事实为合法的资讯,所以搜查证的取得完全合法,以合法的搜查证取得证据,与非法进入他人住处的事实不相关,所以本案证据具有证明力。
3、“证据排除原则”仅适用于警察或执法人员本身,而不适用于政府行政人员违法行为。
由于电脑利用的普及及简便,美国联邦调查局全国犯罪资料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re)建立了电脑资料库。本案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面对因行政人员疏忽造成电脑资料记录错误,导致警察因相信该内容而将被告人逮捕,对于逮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其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证据排除原则”适用目的在于遏制警察或执法人员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权的规定,而非惩罚电脑作业人员的疏忽,虽然电脑资料出现错误,然而执法人员的逮捕行为是出于善意,善意也构成“证据排除法则”之例外,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不须排除。美国联邦法院在1995年的Arizona. Petitioner v Isaac Evans 115 S. Ct. 1185(1995) 一案中确立此原则。
本案发生在1991年,警察发现被告违规驾驶便拦住要求其出示驾驶执照,被告称已被吊销,警察通过电脑查询确信被告执照已被吊销,但被告因犯有一桩轻罪,法院已发出拘捕令,警察基于电脑资料的显示而将其逮捕。在执行逮捕过程中,警察发现被告的手卷香烟闻起来象是大麻,于是搜查被告的车子,发现在座位下有一包大麻。当警察向法院通知已将被告逮捕时,法院发现该逮捕令已在数日前撤销。原来是被告因交通违规案件经传唤未到庭应讯,法院便发出逮捕令,但被告后来出庭,法院便将逮捕令撤销。但记录中,法院书记官未将撤销逮捕令的事实通知警察部门涂销。
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警察相信电脑资料而逮捕被告,其行为是因基于诚信而信赖该内容,而该不实的内容系因行政人员的错误造成,非警察本身造成的非法逮捕,依据“证据排除法则”设立的目的,其原意在于保护被告宪法上的基本人权,遏制执法人员非法的行为,而不是惩罚发逮捕令的法官或其他行政人员的行为,如果将行政人员的疏忽由警察来承担,有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原意。本案警察依据电脑资料所作出的判断所为的逮捕行为合法,取得的证据不须排除。但本案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则认为:犯罪资料电脑化已极为普遍,政府应该要求电脑资料的内容正确,如果不经常核实记录内容,可能因记录产生错误,导致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极易产生因错误的资料损害公民的权益。警察执行公务时,不应将执法人员与行政部门分开,因为一个合法令状的发出与执行应是共同完成的一个整体的执法行为。将“证据排除法则”适用于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可以有效督促政府机关建立正确电脑资料,并防止或减少发生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情形。此种观点同样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
“证据排除法则”在 Nix v Williams一案首先确立美国联邦警察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因此从本案后,法院适用该原则的标准非常宽松,只要执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就被排除,这样就使许多犯罪者无罪开释,大众开始质疑司法救济的公平性。惟恐造成无法维持社会秩序的弊端,与大众要求安全社会的标准相违背,于是美国法院以判决方式发展“证据排除原则”适用例外,原则上仍受“证据排除原则”约束,但适用的标准越发严格,这在英美法判决中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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