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隐私逐渐暴露于公众面前,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1998年11月10日台湾刑事警察局计算机犯罪小组宣布破获在网络上贩卖选举人名册的案件。嫌犯搜集各选区选民姓名、住址与电话号码等数据多达一千五百万笔,准备向各候选人推销。另外英特尔新产品PentiumIII在上市时,其内置加入经过随机取样的特殊编码序号的安全序号功能;由于每个安全序号均属独一无二,使得每台计算机于网际网络环境中,其身分将更容易地被大众辨识出来。还有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漏洞将用户计算机信息秘密传送至微软网站(www.microsoft.com)等等。这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直接从事着以自己的产品掌握用户隐私的活动。 (十二)伪造证件、货币 伪造护照、文凭,以及其他证件,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现在,全球规模的伪造集团已经形成。由于网络的便利通讯方式,跨过发布伪造文凭、证件的广告,丝毫没有障碍。例如,一些人不定期地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提供学位证书的宣传。 美国参议院政务事务委员会下属的调查委员会指出,目前利用互联网伪造证件,占全美伪造证件案例的30%。利用互联网伪造证件有三种方法:一是从公开贩卖假证件的非法网站上,购买直接按照顾客名字制作的假证件;二是购买“模板”软件,自行伪造;三是利用网上公布的个人资料,据以伪造证件,加以贩卖牟利。 1999年12月24日,日本琦玉县川口市内某小学生,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交给了交通警察。钱包中除了驾驶证等以外,还有9张面额1万元的假钞。1月12日,警方将钱包的主人、来自福冈、住在东京的19岁无业青年逮捕。经调查,该青年在1999年12月中旬,采取有人在网页上公布的伪造纸币的方法,在自家用计算机和扫描仪,伪造了100张1万元面额的钞票。该犯供述在川口市和东京都北区花掉两张伪钞。但没有查出。而该主页,虽然提示读者如果伪造纸币就会触犯法律,但是也构成了犯罪。 (十三)教唆、煽动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教唆、引诱接触淫秽物品的网站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专业犯罪网站。有的本身就是犯罪组织所开设,比如各种邪教组织、暴力犯罪组织、恐怖主义组织等。普通人所开设的专业性的犯罪网站则更多。比如有一些专门的自杀网站,就曾引起网友相约自杀。 网络上进行煽动危害一国安全的情况也值得关注。比如,敌视中国国家、政府、人民的网站就为数不少。在日本,有一个网站,公开宣扬“中国人就是犯罪人”,这和东京都警察部门在2000年向全社会发布的“看到有人像中国人,就报告警察”的宣传品没有什么差别。德国新纳粹分子也在相关法律并不非常严格的德国邻国,甚至在更远的国家设立网站,通过网络散布种族主义,并组织行动。 (十四)恐吓、敲诈勒索 两位哈萨克斯坦黑客,成功地侵入了美国彭博信息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并且用电子邮件向该公司勒索200,000美元。FBI与彭博信息公司负责人麦克?彭博,说服黑客在伦敦的希尔顿饭店见面。当天,彭博与两位便衣警察一起赴约,当黑客提出勒索的条件后,当即遭到逮捕。 2000年6月底期末考试来临之时,韩国一名17岁的高一学生,从网上下载了一些色情照片,把学校三位女教师的头像组合起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三位女教师,威胁她们必须把期末考试的题目发到她的电子信箱,否则就把这些照片在网上公布。三位教师经过商量后,选择了报警,将该生抓获。 美联社1996年5月22日报道,居住在堪萨斯州现年29岁的兽医朗·霍恩贝克近期承认自己犯有勒索罪。1995年6月,霍恩贝克在Internet把自己描绘成一个名叫丽塔的妇女。丽塔常常在Internet通过计算机打字和男子进行色情谈话,并且表示要给对方一张性感照片。与此同时,霍恩贝克把谈话内容储存并打印出来。当受骗者等待着丽塔的裸体照时,结果却收到一封威胁信。霍恩贝克在信中装成丽塔的未婚夫,称他已发现受骗者与丽塔之间的谈话记录,以此进行讹诈。 一个名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国际计算机匪帮,则通过设置逻辑炸弹,以破坏各网络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来敲诈勒索。1995年,一家公司为了让这伙恐怖分子清除其埋藏在该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软件炸弹,不得不向匪徒们支付1950万美元。据统计,这伙国际计算机匪帮自1993年以来,先后作案40余起,共勒索各计算机公司6亿多美元。 三、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的问题 世界各国均有打击网络犯罪之举,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张贴淫秽图片、入侵他人网站,仍然猖狂。主要问题是网络犯罪破案率极低。主要原因是: 1.互联网本身的缺陷 Internet的前身ARPANET主要在开发不受战争破坏的分散式网络系统,其目的是要将信息从传递端顺利地传送到目的端,因此资料安全或者网络安全并不是ARPANET当时设计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在Internet上设的商务网站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原因。 2.黑客软件的泛滥 目前网络上的操作系统以微软的WindowsNT及UNIX为主,这些操作系统或者一些软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设计了一些攻击程序,并上传到网络上到处传播,俯拾即是。 3.互联网的跨地域、跨国界性 互联网本身具有跨地域、国界国性,没有空间限制。因此,网络色情无法杜绝。即使禁止了一国的色情网站,也不能有效地将他国的色情网站禁之门外。网络信息散布迅速,基本上没有时空限制,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而在网上来源网址可以假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隐藏起来,加以网络犯罪证据极为有限,其证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极易被毁灭,所以追诉犯罪的证据问题变得非常关键。 4.网上商务存在的弊端 从各国过去查获的利用信用卡在网站上购买商品的诈骗案例来看,发现这些网站没有采用SET或者SLL的网络付款安全机制,使用者仅需输入信用卡号以及信用卡有效年月两项资料,取代实体商店的刷卡过程。这两项资料传送到结算中心,要求授权,因为没有刷卡过程,而信用卡号及有效期又可轻易取得,为网络诈骗打开方便之门。据英国TradingStandardInstitute公布的调查显示,25%的网站不安全,黑可可以得到客户的信用卡资料以及其他更多的信息。同时,还发现网上购物还有交货速度慢,价格昂贵等问题。该机构还发现,38%的订货无法准时送达,17%的订货没有送到。 5.互联网性质的不确定性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其性质根本不是传统观念所能涵盖的。有人认为,在线服务提供人,类似报纸发行人,在网页发布前,推定其已经象传统的出版社那样,审查了要发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则为其所默认。有人认为,这种类推非常不妥。却觉得互联网服务提供人像书店,只是信息的贩卖者,而不承担审查的责任。在美国,这两种案例都出现了。但是,其责任却极为不同。对于书店,美国《诽谤法》给予了极大的保护(Smithv.California,1959)。有的法院就将这个判例法适用于在线服务提供人,使其责任大为减轻。 6.司法标准不一 许多贩卖盗版光盘的网站或者色情网站合法地开设在法律对此不加禁止的国家。如果这些网站不触犯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即使触犯了他国的法律,服务器所在国既无法处理,也无法提供司法协助。只有网站内容触犯两国法律,才有合作的基础。在各国司法标准不一的情况下,打击网络犯罪力不从心。 美国国内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色情网站剧增,美国国会曾经寻求对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加以限制,于1996年通过CommunicationDecencyAct(CDA),作为《电子通讯竞争和规制法》的一部分。CDA禁止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其它电子通讯媒体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该法规定对故意违反者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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