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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      ★★★ 【字体: 】  
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9:27   点击数:[]    

对此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于是就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即在附属刑法规范中认为构成犯罪,可在刑法典以及补充规定、决定中却找不到相应的条文对此予以定罪处罚。为解决这一矛盾,97年刑法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并确立了新罪名。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有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当时不管是79年刑法还是有关的补充规定、决定都未规定相应的条文,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难题。为此,97年刑法第180条、第182条明确规定了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并确立了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两个罪名。又如在97年刑法中,规定了两种计算机犯罪,即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系信息系统罪。虽然对这两种行为,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1996年邮电部颁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15条也规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当时的刑事法律规范,上述行为根本无法定罪处罚。这实际上反映了在我们的立法当中未能做到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顺便指出,当97年刑法试图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之处时,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再一次让这种努力陷于尴尬。《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出现大量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翻开97年刑法,这些规定中绝大多数在刑法典中没有相对应的条文,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根本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不协调的再一次出现,确实让人感到遗憾。
  
  第三种情况:对某种行为,过去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但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往往通过类推定罪。随着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制度被取消了。这在客观上,要求立法机关将过去类推定罪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为此,97年刑法确立了相应的条文,从而确立新的罪名。比如侵占他人遗忘物的,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按盗窃罪类推定侵占他人遗忘物。97年刑法在第270条明确规定此种行为为犯罪,并确定其罪名为侵占罪。
  
  总之,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将以往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法按犯罪处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过去的刑法规定相比,它不是解决此罪(名)与彼罪(名)的问题,而是解决罪与非罪问题。简而言之,也即是使犯罪化的范围得以扩张。需要指出的是,79年刑法颁布以后,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的法律法规中有多达130余条的条文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7年刑法将其中的许多条文予以吸收,并修订成刑法的具体条文。既然这种“依照”、“比照”的规定绝大多数是一种类推式的规定,那么,在此基础上确立的罪名是不是我们前文所称的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呢?我们认为,这里的类推与前文所说的类推是不同的,前文的类推是司法类推。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处罚。其本质是一种司法活动。它本身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这里的类推是立法类推,也即立法机关将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其本质是一种立法活动。一经颁布,即可适用。它不仅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相反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刑法滞后的问题。④故在“依照”、“比照”基础上产生的新罪名,不是本文所说的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
  
  综上所述,在本文所讨论的各种类型的罪名中,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由于是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具有显著的特点。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其他类型的罪名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对于1997年10月1日之前所发生的此种罪名所概括的行为,尽管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但是由于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无法按犯罪来处理,那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此只能认定为无罪。对于本文所论及的除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之外的各种类型的罪名,由于他们总体上是解决此罪(名)与彼罪(名)的问题(当然不排除一些罪名在构成要件上的变化而影响犯罪的成立),在溯及力问题上也应有别于前者,即必须考虑其构成要件、法定型等的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来选择所适用的罪名。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论述。
  附图:完全保留的传统罪名传统罪名修正的传统罪名非完全保留的传统罪名罪名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纯正新罪名形式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新罪名非纯正新罪名
  
  参考书目:
  
  ①刘艳红《新刑法与罪名确立》载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584页
  
  ②参见1997年3月6日王汉斌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③参见1997年3月6日王汉斌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④张作平《关于附属刑法的若干问题》载《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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