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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9:03   点击数:[]    

对刑法分则第168条进行了修改,但由于两高未能及时对新增加的罪名作出法定解释,司法实际部门对修改后的刑法分则条文仍然不能适用。
      再如:2001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肖永灵(男、27岁),上海市金山区东泾镇人,曾在1995年7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1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分别投寄到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永灵故意制造恐怖气氛,危害社会稳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原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惩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刑法第114条和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肖永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作出后,肖永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6]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修正案(三)》的对刑法分则的修改看,肖永灵的行为显然符合这条规定。由于该判决在上诉期间,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新法颁布之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在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中,如果依据1979年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肖定罪,其最高刑为死刑;如果依据《刑法修正案(三)》对肖定罪,其最高刑为15年。两者相比,显然后者要轻。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分则第291条之一定罪量刑。但问题还是在这里,如果两高不能及时对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新罪名作出司法解释,下级检察院、下级法院仍然无法适用新法律。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亟须两高尽快对立法机关增加、修改和删除的刑法条文所涉及到的罪名作出司法解释。
  2002年3月26日,两高发布的《补充规定》,正式对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中对刑法分则增加、修改和删除的条文所涉及到的罪名的认定,作出了统一解释,从而解决了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修改后,由于没有法定解释对新罪名的认定,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适用新罪名的问题。
  三、《补充规定》的发布,规范了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名
  1、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对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定性。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这款规定,已经明确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仍然是强奸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为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罪名,后面都跟有法定刑。也有学者认为,奸淫幼女罪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了多年,应当继续保留。[7]1997年12月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都保留了这个罪名。但随后产生的问题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奸淫幼女罪的,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其他犯罪概不负责。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奸淫幼女罪显然要比强奸罪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定论,司法机关只好根据自己对刑法的理解来执行。两高《补充规定》正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对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定性,从而也就解决了这个争议了多年的问题。
  2、将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后的罪名使原来的冗长的罪名简化,与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更加贴切。
  四、《补充规定》的发布,将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确定为418个
  3月26日两高颁布的《补充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以来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和补充而带来的罪名的变动,以及两高对1997年刑法中部分罪名做了修改。
  1、经修改后,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总数由1997年刑法中的413个增加到418个
  (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1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2)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3个新罪名,即:刑法第162条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8条增加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但同时取消了原有罪名,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3)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3个新罪名,即:刑法第120条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291条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2002年3月26日两高《补充规定》取消了1个原有罪名,即:刑法第236条中的奸淫幼女罪。
  2、根据三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中10个罪名进行了变更
  (1)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4个罪名进行了变更。它们是:将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变更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将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变更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刑法第181条第2款变更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将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变更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2)根据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根据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5个罪名进行了变更。它们是:将刑法第114条投毒罪变更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刑法第115条过失投毒罪变更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变更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将刑法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变更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将刑法第127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变更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对两高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存在争议的3个罪名进行了修改
  它们是:将刑法第399条第1款枉法追诉、裁判罪修改为徇私枉法罪;将刑法第399条第2款枉法裁判罪修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将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对两高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表述不确切的2个罪名进行了修改
  它们是:将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五、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建言
  1、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检法两家业务的法律,尽可能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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