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法律定位上看,西方国家和亚洲各国都把财产申报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有的甚至先在宪法中对财产申报制度加以规定,然后再详细立法(如菲律宾)。有的将申报制度直接纳入反腐败法中。而我国至今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使其难以成为刑法的前置制度和义务来源。我们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关系公权力的廉洁性等公共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国家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部分限制和剥夺,因此,仅以政策性文件规定是不适宜的. 从申报制度内容看,我国申报制度同样也存在许多不足。考察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我们认为,这项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申报主体。哪些人应申报财产,范围要适中,过大,成本加大,效益降低,难以执行;过小,则有违立法初衷和目的。申报客体。哪些财产应申报,一般下列财产包括在内:有形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债务,无形财产(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申报范围不仅包括申报者本人财产,还包括其全部的家庭财产和其抚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机关、延期申报的事由等,其中申报时间是最主要的内容,它可以分为几种形式:定期申报(如半年一次),随时申报(财产有法定的较大的变化时),任职申报(任职前),离职申报(离职时),退休申报(退休两年内申报)。不申报的责任。包括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报信息的处理.主要包括根据申报信息是否启动调查或侦查程序,是否向公众公布等内容。 反观我国的申报规定,申报主体仅限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排除了军事机关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有违制度原旨。申报范围中,只规定个人财产,直到2000年底,才扩大到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对众多申报主体的家庭财产、子女财产没有涉及,只是规定申报个人收入,没有涉及债权债务、1无形财产等。主体的粗略、范围的狭窄,不足反映主体的财产状况,不足对权力进行监管,使申报制度客观作用大打折扣。同时,我国申报制度中规定的申报机关是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而这两种部门缺乏独立的监督职能,申报机关、申报主体一体化,监督机构与申报机关的分离性,使申报难免流于形式,失去监管意义。我国申报制度中只规定了定期申报一种形式,预置的太多空间时间也大大影响申报功效。 与财产申报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度。我国的实名制虽已颁行,但其诸多不完善之处,大大损害了财产申报的制度基础,比如说,现行实名制度实行新老划线政策,使一大批假名存款逃脱监管,个人允许在不同银行以个人名义开户,也不利于查清个人存款。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的可疑存款报告职责,存款人以其子女名义存款,极可能被排除在个人财产之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不是简单的一部法规所能解决的,我国由于缺乏金融机构重大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个人信用制度,都会给财产申报的实施带来困难。 ([作者简介](1973.8-),山东莘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1申报债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减免自己的债务。 [1]王汉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R].北京.1997. [2]肖常伦.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向朝阳、肖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J].人民检察,2002(4). [4]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政法论坛2001(6). [5]查庆九.这条刑律何以尴尬[N].法制日报,2001-6-3(3)。. [6]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15. [7]i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694. [8]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41. [9]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16. [10]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政法论坛2001(6). [11]王仲兴.论罪名的立法化问题.刑法建议修改文案[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1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3]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J].法学,2002(3). [14]]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5]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日――9月17日古巴哈瓦那)《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第70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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