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犯罪中,才可适用。二是对这种推定的适用必须有足够其它证据加以证明,排除其它可能性,具体表现有:1)企业在生产中排放了污染物;2)客观上直接证据无法获得,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可能查实或难于查实,如尚无排放标准或环境质量标准,科学上无定论等;3)调查统计方法应符合科学技术规范要求,结论应符合盖然性(没有某原因就没有某结果)和必然性(有某原因才有某结果)。 主要参考书目: 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 主要参考论文: 王秀梅:《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 曹子丹、颜九红:《关于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付立忠:《环境犯罪新论》,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作者: 联系方式:lyw321@eyou.com 1黄惠康著:《国家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2-63页。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9页。 3柯泽东著:《环境刑法之理论与实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8卷第2期。 4杨春洗等:《中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治理》,载《法学家》1994年第6期第8页。 5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29页。 6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22页。 7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18—19页。 8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57页。 9乔世明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89页。 10陈泉生著:《论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定》,载《上海环境科学》1993年10月第12卷第10期。 11[日]藤木英雄著、丛选功等译:《公害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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