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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      ★★★ 【字体: 】  
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0:12   点击数:[]    

基础上的。如果方法本身不是建立在科学认识问题的基础上,那么,这个方法便是盲目的,脱离实际的,从而是毫无效果的。即便是符合了实际,那也是不自觉的,也就大大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从上述对贪污受贿的根本原因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要预防此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方法,不是要消灭权力或者减少权力,因为权力本身不是腐败产生的原因;而且,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权力就必然相伴存在。减少权力,当然能够减少腐败产生的条件从而减少腐败,但我们讨论的是如何预防掌权主体的腐败,这是两个不同的课题。同样,这个方法也不是要消灭掌权主体的自身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点,当然很好,很有效。没有自身利益,大公无私,掌权主体完全和公权融为一体,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一点没有了。但是,我们能做到这点吗?!人的自然属性乃是客观存在着的呀。
  预防贪污受贿的根本方法是什么?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在“自私”这一要素上做文章。如果自私观念没有了,腐败也就不可能产生出来。因此,预防贪污受贿的根本方法,就是要铲除自私观念。要从内、外两个方面,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自私观念的产生,从而掐断公权和私利的连接线。没有这个连接线,尽管拥有私利的主体掌握着公权,也能做到公私分明,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从内的方面来预防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就是要使掌权主体在主观意识上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铲除自私自利观念,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首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他又说:“对领导干部来说,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3)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存在意义之所在,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看到,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向社会索取了多少,而在于向社会贡献了多少。他向社会的索取是分母,向社会贡献是分子,索取越多,相应地自身价值就越小;贡献越大,相应地他的价值就越大。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弄明白“过去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自觉地讲奉献,体现人生的价值。从反面看清楚,自私自利,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必然导致自身价值的大跌,甚至成为一个负价值的人,最终为社会和人民所唾弃。树立了这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人,就能抵挡任何黑色的诱惑,堂堂正正地做人。
  其次,培养高尚的从政道德。道德是规范人的言行的行为规范,它是从内在方面对人行为进行制约,因而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十分有效的办法。一个具有了崇高职业道德,便是具有了政治良心的人。所谓政治良心,就是指人们在政治活动中的良心,即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政治道德义务时,对所负的政治道德责任的内心道德感知和政治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人对其政治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政治良心的内容包括同情心、怯恶心、是非感和团结心。(24)具有这种政治良心的人,就能时时处处能够用美好的情操,来约束自己的私利,有效地遏制自私观念在自己头脑中滋长,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这样,腐败的内在结构,也就根本不可能在这样的人身上形成。
  第三,摆正自身利益的位置。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人们的一切行为,无不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说:“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比如在经济领域中,人们经营活动的目的,乃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劳作,当然和他们的薪水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必须和他所处的社会和时代密不可分,有一个度。脱离这个客观条件,企求超越式的豪华生活,就会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就会滋长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观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自己的物质需求,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私利与公权的关系。做到了“知足者常乐”,或者等而下子,起码可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的根源也就能被有效的堵塞。
  从外在方面预防,就是要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一是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点在哪里?就在于通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防止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滋长私心,使公权向私利扩张。因为掌权者具有特殊的身份,是人情、金钱和美色所攻击腐蚀的对象。毛泽东早就说过:“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25)尤其在“官本位”意识十分强烈的中国,权力被人们奉为至高的地位,在这种环境中,权力的载体——掌权者很容易被腐蚀。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那么,在各种诱惑面前,掌权者就可能欲望膨胀,私心滋长,被俘虏过去。可见,掌权者的腐败,并不是权力使然,而是自己在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中,被各种“海妖”的迷人的诱惑拖下了水。因此,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强有力地制约,就如同船员们把奥德修斯紧紧捆绑在船桅上,抵挡住各种“海妖”们的诱惑。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正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但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致使许多掌权者自觉不自觉地被社会阴暗的东西所腐蚀,滋长了私心,走向了腐败。
  二是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而在各国反腐败的斗争中,实施所谓“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韩国政府实行了公务员财产登记,实行了“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但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阿尔巴尼亚也于1995年公布了财产申报的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参加商业活动的投资必须申报。台湾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序,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26)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在我国推行“阳光法”,必将对预防贪污受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凡掌握公权者,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在《刑法》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就能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是要从严治吏,从优待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管理好执法队伍,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吏治。法治的失败,就是吏治的松懈;而吏治的松懈,必然是贪污受贿泛滥。因此,必须用缜密的法律,来管理好干部队伍,制约权力的行使。同时,对出现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以这种铁的纪律和法律,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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