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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目的      ★★★ 【字体: 】  
刑罚的目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39:51   点击数:[]    

担刑事责任。赞成和反对这些规定的理论见解是什么?
  2、国会和许多州立法机关采纳了“三振出局”条款,它规定三次被判重罪的人(有时仅限于暴力犯罪,有时没有)必须被判终身监禁。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有什么批评?
  3、最近遗传学的发展已经表明有些暴力行为可能受到基因的巨大影响。基于这个原因,有些社会批评者建议检测所有六岁的孩童来判断他们的遗传天性和行为是否表明他们可能实施暴力行为。如果认定是肯定的,那么他们就要拘押,(如果可能的话)给他治疗。支持这种建议的理论是什么?
  4、X州规定入室盗窃罪监禁0-20年。该州的量刑指南严格地要求“普通”入室盗窃量刑不得超过5年。但是,如果证明罪犯又是一个“性罪犯”,那么法官必须判20年的最高刑。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5、Kim已经两次被判用武器伤害妻子的加重罪并且将要被释放。检察官依据当局最近颁布的可以非自愿地民事拘押任何“被判暴力犯罪的人以免患有人格缺陷或精神异常的人可能实施其他严重攻击”法提出申请要求把他作为“暴力危险者”送去精神病院。一个精神学专家证实Kim具有“反社会性人格缺陷”,一种被公认的精神缺陷,它部分基于“再三地身体打斗和攻击多表明的易怒和侵略性”史。另外,刑法同意Kansasv.Hendricks案所支持的。该法违反宪法吗?
  6、多数州采纳了“Megan法”,该法要求社区警告社区成员将要释放的人曾经被判猥亵儿童罪。这些法律体现了什么刑罚理论?
  
  解析
  1、多数报复主义者会认为这样的法律是矛盾的,因为依据定义,父母没有实施任何具有道德责任的行为。但是,功利主义可能支持这样的法律:监禁的威慑可以强迫父母更加有力地监护他们的子女。这样就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减少全体公众的痛苦。(但是有些功利主义可能认为,父母可能过度监护,因此变的无效。)矫正论者可能同样认为必须“培训”父母如何监管孩子。但是剥夺犯罪能力论者会认为它难以支持这种看法,因为监禁父母可能意味着更少监护孩子。
  一些报复主义者和多数功利主义者,可能认为虽然父母没有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能恰当的监护可能具有道德上的责任。如果法律仅适用于(就像侵权责任)知道他们的子女已经实施,或者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父母,那么这种解释就特别令人信服。如果疏忽大意确实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见下文第4章),那么疏忽就可能是罪过。
  2、报复主义者反对这样的规定,因为所建议的刑罚,依据定义,超过了犯罪所要求的。威慑论者可能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合理的,因为刑罚的强制性可以阻止重罪犯实施,哪怕是“较轻”之罪。(当然,由于“较重”之罪会有较重的刑罚,威慑论者的疑问是终身监禁是否足以是“边际威慑”。)当然,对该法规的主要解释是剥夺犯罪能力者:监禁所有的罪犯确保他们不再对社会犯罪。但是,这导致了若干经验问题:(1)我们“过度剥夺犯罪能力”,这个意思是不是所有的三次重罪犯都会继续实施犯罪吗?;(2)我们可以精确地预见到那些会第4次犯罪的人吗?专家不认为可以精确预见,虽然一般认为随着先前犯重罪的次数的增加,精确度也随之增加。此外,还有终身监禁的经济代价是否超过了减低社区犯罪的希望。这是规范主义的,而不是经验主义的,问题。
  3、没有一种刑事责任理论支持这种方式的监禁。没有威慑效果,因为,假定,被告的行为是非意识因素造成的(他的基因)。同样地,除非治疗是有效的,否则监禁就没有矫正的支持。而且报复主义者坚决否定孩子为他的遗传天性承担责任的观点。只有剥夺犯罪能力论者支持这种建议。但是,这种监禁,如果完全允许的话,当然在性质上不一定是“刑事的”。孩子可能是危险的,但因为她还没有做什么来表明这一点,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无碍于社会。当然,因为“刑事”监禁要求更多的程序保障,因此有更多的机会不拘押孩子,这变的让人难以承担,因此是反功利主义的。还有另一个决定性观点反对这种计划,因为预见到将来的行为,即使高度精确,也不会完全确定。在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度里,我们不得不冒险,而不是在孩子伤害他人之前就监禁她。但是,这些观点一般是这种建议的道德诉求(并且可能合宪),而一般与刑法无关。
  4、入室盗窃者怎么有性动机?入室盗窃的定义是“以实施重罪为目的破门进入(一个地方)”。在一个依该规定判决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口袋里有避孕套足可以认定其破门本质上有性动机。这就是Statev.Christie,506N.W.2d253(Minn.1993)。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性动机可以证明是平常四倍的量刑是正当的呢。再则,剥夺犯罪能力论者会认为有性动机的罪犯比其他罪犯更少可威慑,因此更需要长期监禁。矫正论者可能同样。报复主义者会认为量刑对实际造成的危害是不相称的,因为立法机关的决定是5年,而不是20年,这对无性动机的入室盗窃犯是恰当的,并且被告的动机无关紧要。
  5、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法院认为有关“危险暴力者”的法律是“民事的”还是“刑罚的”。依据Hendricks案法院可能支持该法,如果满足该案设置的要件。该州必须证明Kim患有使其丧失控制自己的能力从而可能实施其他攻击的精神状况。同样必须提供治疗,定期复查,当其不再有这种情况或者不再危险时释放他。
  为什么你们认为州会颁布只能在完全服刑后才可对罪犯适用的民事拘押法呢?为什么必须提供必要的治疗措施呢?为什么可以在当局依据刑法的监禁结束后还可以延长?有其他合理理由吗?
  应该考虑个人的刑事责任以及为其行为应受的刑罚,以及精神健康机构的民事照料和治疗很大程度上由同一犯罪行为定义的精神状况吗?(你可能在看过第17章精神病辩护理由后想要重新思考该案例。)
  6、该法的颁布显然是希望防止犯罪,一个功利主义的观点。但是这样的要求是“刑罚”吗?依据长久以来的学说,只有想要这样时才可以给予刑事惩罚。虽然法院起先不同意,但后来的一致意见是立法机关的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防止犯罪,或者发现新罪的实施者。因此,这些法定要求不是刑罚。自从受到禁止事后惩罚的事后法条款的挑战以来,这些法院得出结论法律是合宪的,即使适用于已经服完刑的性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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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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