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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39:51   点击数:[]    

夺犯罪能力者必须(1)平等地惩罚每个犯相同之罪的,或者(2)假定他们可以正确地分辨那些最可能再犯的人并且长期监禁他们。后一前提部分地解释了成立假释委员会的原因,假释委员会在理论上是由可以决定罪犯已经“得到教训”以及不再需要剥夺犯罪能力的专家所组成的。
  剥夺犯罪能力的反对者提出了若干反对理由。第一个是,他们认为不可能精确地预见谁会再犯罪。因此,如果剥夺犯罪能力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许多罪犯就必须高代价地被长期监禁。例如,假定统计数字表明10%的入室盗窃犯实际实施了80%的入室盗窃案。以100人为例,除非我们能够分辨10个高度可能的再犯者,否则我们就必须长期剥夺90个不会“严重”再犯者的犯罪能力。有人认为这个代价太高以致于在经济上和道德上无法支付。
  剥夺犯罪能力的支持者反驳说在“可接受的”限制内预见到某些种类的再犯是可能的。而且,他们认为,如果过度预测,以及无需长期监禁某些罪犯,那么给他们造成的痛苦就超过了给那些被“不当”释放的十人的公认的无辜被害人造成的痛苦。
  对剥夺犯罪能力理论的主要批评是它忽视了犯罪中的所谓的“替代”现象。许多犯罪活动具有“市场”动力。如果对违禁品(毒品,妓女,偷来的电视机)有需求,那么有人就会供给。因此,一个违禁品的供给者被定罪并且被剥夺犯罪能力,就会有另一个人来替代。虽然当Aloysius被监禁时可能确实没有在转角处兜售毒品,但需求仍可能未减少,所以其他人会继续。暴力犯罪,强奸,凶杀,或者抢劫等罪是否具有相同的模型更少清楚。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如果这些犯罪有“市场”,那么在此意义上逮捕一个入室盗窃犯或抢劫犯只是扩大了未被逮捕者作案的可能性。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剥夺一个入室盗窃犯的犯罪能力不会降低该罪的总犯罪率。
  
  矫正
  1800年至1975年期间,美国的司法区可能受到第三种功利主义理论的主导,矫正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给予正确的“治疗”,罪犯可以被“改造”成非罪犯。这种思想源自Quakers,他在美国革命(以及作为对所有重罪犯广泛使用死刑的对策)后的第一个十年内,参观了感化院,在那里罪犯通过看圣经成为“悔罪者”并且不再犯罪。
  在矫正论统治时期,矫正采取过数个不同的模式。(大约)1800年至1870年犯罪被视为工业城市环境造成“社会”疾病。因此,许多监狱被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方。1870年至1900年,犯罪被比作为“医学”疾病,正确的“治疗”可以治愈罪犯。假释委员会由最能发现被告是否痊愈的专家组成,它在罪犯不再需要治疗时释放罪犯。在随后的1900年至1940年浪潮中,犯罪被视为遗传的。许多州规定罪犯绝育来避免他们的后代犯罪。最后,1940年至1975年,犯罪主要被视为精神失常的症状;假释委员会增加了精神病学家,并且在监狱兴起了“行为矫正”。
  每个模式都导致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其他变化。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一样)要求对每个罪犯依据“症状”判不定期刑,以及对不同人进行不同的治疗。同样地,法官要求有“判决前的报告书”,告诉他们被告的社会背景,需要矫正的可能性,以及矫正多长时间。事实上所有州采取了不定期刑。
  对矫正论的批评者一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刑罚期间的“治疗”是有效的。也没有资料显示在监狱内受到治疗的人较小可能再犯罪。这种怀疑受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篇划时代的文章的强有力支持,该文在评论有关该课题的数卷研究后,被人解释为得出了矫正“毫无效果”的结论。事实上,这不是该文的结论,就如作者此后承认的,但是那时,已经太晚了。“毫无效果”的结论已被全国的立法机关普遍接受。
  
  经验主义的批评
  每个功利主义的理论都声称通过威慑,剥夺犯罪能力,或者矫正来降低犯罪率。如上引用的矫正研究,当矫正的效果受到经验研究的质疑时,矫正论的合理性同样受到质疑。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有许多其他与该理论无关的变化因素影响着犯罪率(包括,例如,报案率)。而且,许多资料可能含有水分。例如,评论剥夺犯罪能力的效果常常依靠监狱同住者关注他们被抓前“实际”所犯罪行数的自我报告。因此有关降低犯罪率的主张使功利主义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使它易受经验主义的责难。(报复主义,下面讨论,不受相同的批评,因为它明确否定任何具有现实效果的主张。)
  
  规范主义的批评
  功利主义理论除面临着实践问题外,还有一个单独问题:它公平吗?报复主义者认为功利主义希望把被告当作目的的“工具”而不是公平惩罚。有时人们认为功利主义希望惩罚他们知道是无辜的人,如果他们可以对“目标群体”隐瞒这种行为的话。
  杰出的哲学家H.L.A.Hart试图调和这些问题,他认为刑法的“一般正当目的”是功利主义,而“一般分配目的”是报复主义。即,我们仅可以惩罚那些因犯罪而应受刑罚的人,但我们用功利主义的目的惩罚他们,而不是报复主义的目的。即使有人接受Hart的调和,也不能完全解决ImmanuelKant对功利主义的批评。Kant认为道德的“绝对命令”禁止为了任何社会目的来处置人。他认为,功利主义确实这样做的,因此忽视了民法(是功利主义的)和刑法(他称是建立在道德判断之上的)之间的差异。
  
  报复主义
  刑罚的另一种主要解释是报复主义。报复主义认为选择实施过错行为的人应受到惩罚,并且认为即使没有功利的目的也应该惩罚他们。实际上,许多报复主义者认为必须给予刑罚,因为罪犯应作为道德实体因犯罪而受到惩罚。不惩罚就是拒绝承认这种能力。因此,存在着“刑罚权”。
  与关注未然效果证明刑罚的正当性的功利主义不同,报复主义回头关注罪犯选择实施的已然行为。报复主义将刑罚适用限制于那些有道德自由意志者;它不允许国家惩罚那些没有(或几乎没有)自由意志的人,诸如精神病人或被胁迫者。报复主义也不允许对罪犯的监禁建立在未然行为之上。
  多数报复主义者关注被告在犯罪时的“选择”能力。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一种报复主义理论认为我们可以且应该惩罚人格——如他们的选择所表明的。这种思想流派认为如果“犯罪”行为不与被告人格“相符”,那么就不应完全,或如一个“真的”罪犯那样,惩罚她。
  但是,当报复主义理论受到批判时,许多报复主义的支持者可能解释必须重塑社会的道德观念,但这可能更像是功利主义的观点。报复主义理论的另一个缺陷是很难解释如何惩罚罪犯从而“弥补”D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人认为D通过犯罪获得了“不当”利益,并且只有通过惩罚才能平衡利益。但是这种主张的确不算清楚:如果D偷了Z的100美圆,并且D被抓,归还100美圆,那么Z可能已恢复了原状。对此的一种回答是认为Z的心理受到了影响,因此要惩罚D,但对有些人而言这更像是复仇。另一种回答是社会的其他成员,可能是D未来的被害人,心理害怕,因此需要保证D不再犯罪。但是,这听起来像是剥夺犯罪能力论,而报复主义理论明确否定它是刑罚的基础。
  还有一个对报复主义的批评是模棱两可的刑罚报复表要求均衡性。虽然同态复仇(早期的报复主义)确立了“以眼还眼”的观念,但报复主义者指出他们的理论也有一个限制。即使双目失明可以阻止(剥夺犯罪能力)更多的犯罪,但还是不允许超过“以眼还眼”。或许当多数犯罪(和刑罚)在性质上涉及肉体时,这种均衡性是可能的,但当社会拒绝使用特定的刑罚方式——死刑,鞭打,致残时——即使被告使用这些手段,这种观念也很难适用。而且,决定盗窃罪,受贿罪的“恰当”刑期时或者,就该问题而言,有目的地弄瞎一只眼睛——被称为基数问题——即使不是不可能也确实相当困难。
  此外,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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