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就根除它们,那是极其愚蠢的。其次,既然不能根除党争,那么可以对其后果加以控制。即通过利益集团最大程度的分化,而阻止多数派的形成。最后,要防止形成多数派的结局,共和制优于纯粹民主制,而共和制中的大共和制又优于小共和制。在以如上的方式处理了国家与社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之后,麦迪逊才指出,“对政府的主要控制是依靠人民,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3]这个辅助性措施就是在分权原则基础上的权力的制衡机制,也就是麦迪逊所说的“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很难说麦迪逊的宪政模式就一定适用于中国的情况,但它告诉我们,同三权之间的关系相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具有根本性。在政治权力者不愿意甚至抗拒改革如司法改革时,原来难以释解的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就为更为激烈的国家与社会的冲突所取代。而在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如何对待党争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就成为最为重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麦迪逊的模式并不一定是最好的,但它给我们发人深省的论断:无论是从根源上消除党争,还是限制党争赖以生存的自由,都必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前者会导致一个荒诞的乌托邦,而后者将会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对抗:革命、隐遁或者忠诚。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历史上似乎都能看到这两种灾难的影子。因此,在“法律尚躺在政治的床上”时,司法改革的命运既可能掌握在政治手里,也可能最终掌握在社会的手里,而这时惟独孱弱的司法是无助的,她躺在政治之床,惟愿她能清醒而不在梦中。
三 司法改革与既得利益集团
在很大程度上,法制的进步依赖于司法人员公正地适用法律。基于这种认识,法律教育和法律人的培养就成为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在司法改革受到普遍关注的今天,法律人这一主观因素与司法改革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共同体一旦形成,针对司法的有关改革,法律人会持有一种抗拒的心理,日本的情况可以证明。但这是否意味着在法律共同体形成之前,法律人会实实在在地拥护司法改革呢?事实上,情况远比这种看法复杂。
在司法体制中,对司法改革的抵制可能来自多个方面,原因也多种多样。首先,对某些法官来说,如果政、法不分较司法独立会有更多好处的话,他们宁可反对后者。其次,司法改革在使法官享有更大独立审判权的同时,意味着更多的调控措施和更多的责任。凡此种种,都将会影响某些司法人员的利益。最后,在司法制度内部建立一种以业绩而不是以政治关系(或行政关系)和裙带关系为基础的奖惩制度,也可能会遇到来自司法系统内部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并将对司法改革产生巨大的破坏力。[14]
从成本和效益的视角看,司法改革的投入和预期收益达致一个合理的关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固然,司法改革需要持久不断地人力、财政和技术的投入和支持,但司法改革之初这些投入往往要十分巨大的。而对于这些巨大的投入,不仅改革者短期内不能从中直接收益,而且全体民众在短期内也很难见到好处。此外,对法官来说,司法改革就是在短期内他们的寻租机会的减少。要知道,在发展中国家中,尤其在拉丁美洲,人们一个普遍观念是,法院并不完全是法律的帝国,它还是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获得寻租的地方。在拉丁美洲,诉讼是耗时又费力的事情。除了某些例外情况,通常一个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耗时两年多[15].在阿根廷民事诉讼平均需要2年多,智利和哥伦比亚需要2年零9个月,哥斯达黎加为10个月零1周,巴拉圭超过2年,秘鲁为4年零6个月,乌拉圭为8个月。[16]此外,案件积压也是拉丁美洲国家司法制度的顽疾:阿根廷1991年案件积压率为94%,玻利维亚1993年案件积压率为50%,哥伦比亚1994年为37%,厄瓜多尔1990年为42%,秘鲁1993年为59%.[17]由于拉丁美洲的司法审判以低效率闻名,一方面是当事人为了求得案件的加快审理向法官提供好处,另一方面,法官有充裕的时间在当事人之间和律师之间周旋。因此,改革之初对法官寻租现象的分析是不能忽视的。
这样,司法改革的短期投入与长期的收益之间的不对称问题就产生了,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最终将使整个社会受益的司法改革常常面临着来自司法内部的抵制和迁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建立支持改革的强大联盟,其中政府或政治家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要使改革的短期收益能够弥补法官因寻租机会丧失导致的损失。换句话说,“公共的初期收益应当流到法官手中,以补偿他们因腐败渠道的关闭所带来的损失。”[18]因此,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那种在改革之初就应提高司法人员待遇的主张是不无道理的。
但很遗憾,这种主张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拉丁美洲,由于诉讼迟延、案件积压和各种寻租行为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接近正义的成本增加,使打官司成为一种昂贵的负担,使公民和公司对司法的信任减少和对对司法服务的需求降低,并最终导致了司法信用危机。可见,当这些有关诉讼的成本达到一定高的程度之后,人们的司法利用就会减少,至此限度,法院的寻租也就会相应地减少。只有到这样的临界点时,法院才会积极接受司法改革,以此挽回司法名誉和提高司法能力,否则他们就可能面临着连短期的好处都会失去的危险。但必须指出的是,一旦司法信用危机,要重新挽回信任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如果说当权者的改革热情更多地是出于经济危机压力的话,那么司法者的改革热情则可能更多地是出于对自己名誉危机的顾虑;如果说前者的热情是出于一个强大的反对党存在和执政党下野后的政治卓识的话,那么后者的热情则可能是出于对寻租机会减少收益减少的考量。如果前者不面临经济危机和政治压力,如果后者不面临名誉危机和寻租机会的减少,那么,启动司法改革则恐怕决非易事!因此,改革通常是危机下的产物。而能在平安年代里,具有忧患意识,发现潜在的危机,并致力于司法改革,则需要多大的政治智慧啊!
参考文献:
[1] Ibrahim Shihata, Legal Framework for Development: The World Bank‘s Role in Legal and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 American and the Caribbean Conference Report, 1995, P.13.
[2]Paul B. Carroll, “Mexican Opposition Candidate Seeks to Keep Momentum Gained in Debat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July 12, 1994, p.11.
[3]Wayne Cornelius and Ann Craig, The Mexican Political System in Transition, Monograph Series, no. 35, 1991.
[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4页。
[5]猪口 孝著,高增杰译,《国家与社会》,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6] 转引自猪口 孝著,高增杰译,《国家与社会》,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97-98页。
[7] 见米格尔在图兰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论文:《法治和拉丁美洲的民主巩固》(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Latin America)。
[8] 这里“法律”意指“法治”-作者。
[9] 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
[10]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页。
[1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8页。
[12]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页。
[13]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4页。
[14] Edgardo Buscaglia, Obstacles to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 America, in Justice Delayed: Judicial Reform in Lati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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