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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考察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40:06   点击数:[]    

改革紧迫性的认识不足,以至于使它流于肤浅乃至失败。

  那么,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究竟怎样呢?应当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状态是多种多样的。首先,二者之间的最为紧张的状态通常是以革命表现出来。这种灾难形式在历史上多以“官逼民反”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它们多发生于经济资源极度贫乏、民不聊生的传统社会中,而在经济繁盛、衣食无忧的现代社会则十分少见。虽然现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紧张状态演变为革命的情况已不多见,但这并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与对抗。 实际上这二者的紧张关系可能以一些更为隐性的冲突形式表现出来。如西方学者所言称的“隐遁”或“忠诚”等形式。就隐遁而言,它是权威主义制度下的产物,是政治压制下所表现出的消极与冷漠。[5]20世纪60、70年代蛰伏于中国社会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这些所谓的“黑五类”,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的隐遁或退避阶层。1978年之后对“黑五类”的松绑、解冻与平反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缓和了原来国家与社会的紧张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社会的突飞猛进与这个庞大的群体“走出隐遁”则不无关系。虽然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对抗形态转化为革命对抗形态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这种消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对社会发展的阻碍是显而易见的。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除了“隐遁”形式的对抗外,“忠诚”也一种不可忽视的对抗形式。在这里,“忠诚”是压制严厉的体制下的产物。一般说来,“忠诚并不伴随社会对国家采取其他积极行动”,“人们证明自己忠诚的目的是推动国家采取表面上看来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政策,从而试图在长远意义上违背统治者的利益而达到完全不同的其它目标。” [6]因此,在这样的忠诚状态下,统治者所获取的来自社会的信息是虚假的、失真的,基于这些信息所形成的决策一旦付诸实践,就难免失灵或失败。因此“忠诚”状态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其危害性和危险性并不亚于国家与社会的“隐遁”状态。有些统治表面看来十分牢固,但它也可能在某一天突然崩溃,就是“忠诚”关系的最糟糕的结果。

  诚然,上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状态并不完全吻合当下的中国,但深刻认识二者的内在肌理,有助于认识司法改革的严峻性。要知道,不以消除国家与社会紧张状态为目的司法改革是不会走远的,而要消除二者的紧张状态仅依靠司法自身的改革岂能完成!这恐怕还需要对政治体制做大变革。因为在那些有一定民主化程度的社会中,司法改革通常都面临风险,而在没有政治民主化这一改革平台的社会中,司法改革能走多远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中,司法改革的动力既来自经济危机的压力,也来自多元的政治民主的压力,或者说来自一个强大的反对党的存在。而在没有多元政治的社会中,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缺乏动力,只不过这种动力以另外的方式表现出来:革命、隐遁或忠诚。反观中国实际,我们可以清楚地表述为,司法改革的原动力同样来自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或者说是权力与民意的关系。因为权力与权利结构中的腐败问题就蕴含着这种关系。

  二  政治主导下的司法改革的命运

  萨福克大学法学院教授米格尔?肖(Miguel Schor)在论及法治与政治时指出,“在巩固的民主(consolidated democracy)中,政治是躺在法律的床上。”[7]言外之意,在那些仅仅取得选举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的国家中,甚至在那些威权主义国家中,法律是躺在政治的床上[8].如果法律真的躺在政治的床上,法院要求改革,司法要求独立,那恐怕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在这样的状态下,是否要司法改革,怎样改革,恐怕只有“政治”才知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质上是一场政治框架下的改革,因此,如果忽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那么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就难免落入镂冰画脂的地步。

  正是政治因素的特殊性,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呈现出这样的特色:司法改革的主角是政府或政治家,而不是法院和法律人。如,前文提到的墨西哥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在塞迪略总统倡导下完成的;委内瑞拉总统查维兹(Hugo Chavez)早在就职宣誓中就决心废除宪法,清除司法腐败;阿根廷前总统梅内姆(Menem)将其好友安置于最高法院,以此达到控制立法机关的目的。不管这些政治家司法改革的动机如何,也不管他们的改革成败与否,司法改革中政治人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法律躺在政治床上”这样一种关系,因此欲推进法治,不但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政治要为之付出代价。孙笑侠教授曾精辟指出,“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总要会牺牲一些原本由国家、政府、官员所拥有的东西,或者是放弃某些希望取得并且可能取得的正当目标,诸如国家的部分权力、阶级利益、政党影响力、官员职权、工作效率,甚至经济效益。”[9]如果政治拒绝司法改革,很可能司法改革的使命就会落到法院的身上,这样法制变革就可能会处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下,法律就会有被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边缘化并有成为统治者治民工具的可能,这种改革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了。

  一旦司法改革流于形式,三权关系的冲突可能就会以社会与国家的更为深刻的冲突形式表现出来。而这种冲突一旦到来,后果往往是可怕的。因此,在面临国家与社会之间和国家权力部门之间两种冲突熟轻熟重的时候,麦迪逊的卓见就在于他选择了前者。而且他的整个理论正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参照系,将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其理论思考的逻辑起点构筑起来的。

  麦迪逊认为,既然党争是美国独立后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因此为了求得社会稳定,就必须诊断出党争之根源。在麦迪逊看来,“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会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10]

  既然麦迪逊已经找到了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在于财富不均,在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和拼争,那么,要根除政治不稳定这一病症,似乎理所当然的方法是:要么消除利益集团派别之争赖以生存的自由,要么让人民具有同样的主张和同等的财富。但麦迪逊的特别之处在于,他并不想从根源上消除利益派别之争,而是从党争的后果上加以控制。[11]

  麦迪逊认为,既然财富不均是利益集团形成的根本原因,那么出于消除党争的原因而让人民具有同样的主张和同等的财富,则是愚蠢之举。而为了消除党争,消除党争生存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则更是愚蠢之举。因为自由之于党争,如同空气之于火,离开它就会窒息。因为自由会助长党争而废除政治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空气一样是同样的愚蠢。这种纠正弊病的方法比弊病本身更坏。[12]在麦迪逊看来,不但不应消除党争,而且还要给予党争存在以法律的和政府的保障。

  既要保持派争,又要限制其恣意发展而不至于危害政治,正是麦迪逊宪政设计图纸中最精彩的部分。那么,麦迪逊是如何从后果上对党争加以控制而求得政治稳定呢?麦迪逊指出,直接民主式人民政治体制含有自我毁灭的种子,因而不能控制派别之争。只有间接民主制即代议制下的共和体制,方能控制派别之争,维持政治的稳定。而且就共和制而言,大共和制优于小共和制。

  至此,麦迪逊宪政设计的逻辑已经清晰可见了。首先,他认为,既然财富分配是不均等的,那么就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就会导致派别之争和政治的不稳定。但如果因为党争会带来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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