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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观嬗变的历史轨迹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9:11   点击数:[]    

案在承认人权特殊哇的同时也扩展了人权的范围。

  第四,1789年人权宣言与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属性和文化背景,因而具有历史传承性。首先,头一个与末一个人权宣言都是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它们都把财产权作为首要人权。第一部人权宣言宣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召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最后一部人权宣言保障财产权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头一部宣言有关内容的翻版,它宣称:“财产为一神圣而不可侵犯之权。法律应保障人民使用、享受及处理其财产之权利。此种权利非依法律不被剥夺,如因公用而损及私人财产时,应予以公正之赔偿。”但两个人权宣言所处时代的差异,使它们在财产权条款上也有明显不同的特点。第一部人权宣言反映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财产权高度排他性的要求,规定除了合法的征用以外,财产权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最后一部人权宣言表现了当代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对财产权既保障又制约的要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限制。宣布:“财产权之行使不能违反社会公益或损及他人之自由、生存与财产。一切产业之经营成为公共事业性质或专卖性质,应收归公有。”

  其次,两个人权宣言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相同的阶级属性,但是,二者体现其阶级属性的形式却有很大差别。第一部人权宣言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前夕,因而特别注重个人权利,用个体人权对抗专制的国家权力。而最后一部人权宣言出现于资产阶级牢固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当代,具有防范民众以人权攻击与危害政权的专门规定。它确认,“共和国在危难期中由会议决定”可以“暂告停止”公民的居留与迁徙自由、通讯秘密,言论、写作、印刷、出版自由和集会、游行自由。

  其三,两个人权宣言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的影响,它们都持有人权普遍性的观念。头一个人权宣言完全以普遍人权的姿态出现,最后一个人权宣言虽然更加强调对法国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它在第六条的规定中也表现出明显的普遍人权观。“凡因侵犯本宣言所保证之自由及权利而受虐待者,有隐避于法国境内之权。”这就容易造成以法国的人权文献为标准评判他国人权状况的可能。同时,两个人权宣言虽然在一般人权的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但它们都把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宣布为基本人权。

  三  《新人权宣言》草案与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的比较

  从性质上看,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本身属于当代西方人权文献。它一方面继承和扩展了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大革命时期近代人权文献的精神和原则,另一方面又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确认和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再度肯定,成为法国现行宪法的组成部分。

  《新人权宣言》草案是法国近代人权与现代人权相互联系的桥梁与中介,草案的整体形式虽然遭到否决,但其具体内容则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分别被保留或被舍弃:

  一是基本人权部分的规范。这是从1789年人权宣言中继承下来的,包括对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自然权利的确认,以及为保障基本人权而宣告的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等,与头一部人权宣言大同小异。由于第四共和国宪法和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序言都宣告忠实于1789年人权宣言,《新人权宣言》草案中的基本人权部分实际上仍保持其影响。二是社会经济权利规范,其中绝大多数被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所吸收和保留。第四共和国宪法被废止后,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又确认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对人权的增补继续有效,因而这一部分被保留下来了。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规范,是《新人权宣言》草案特别增添的内容。包括居留与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诉讼权、请愿权以及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补充等。即不包括在1789年人权宣言之中,也未得到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吸收,因而丧失了法律上的效力。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在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的效力以后指出:“以现代特别需要,法国人民宣布下列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原则,包括国家义务、法国的国际义务、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义务等比较复杂的内容。因此,这部宪法序言并不是专门的人权序言,但就总体而言,其内容多与人权和公民权利有关,主要涉及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新人权宣言》相比较,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对《新人权宣言》草案有直接的继承,也有独立的创新。序言直接采用了草案关于男女平权的规定,从而使一个半世纪以前法国妇女提出的男女平等要求在当代法国首次获得宪法的承认;序言还吸收了草案关于就业权利和工作义务不因出身、政见或信仰而受妨碍的条款以及限制财产权的具体规定。序言将草案赋予“因侵犯本宣言所保证之自由及权利而受虐待者”的庇护权给予了“因争取自由之行动而受迫害者”,这实际上从普遍人权后退了一步,避免了过于明显地以法国人权观为准则判断和干涉他国人权的不现实的作法。同时,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确认的民族平等与自治权,则是《新人权宣言》草案中所没有的集体人权。

  其二,在确认与工作权相关的权利时,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与《新人权宣言》草案一样保护罢工权、企业民主,把工会自由扩展为职业团体自由。但序言不仅取消了公正报酬权,而且删除了职工维护本人及一家最低生活权、休息权,以及诉讼免费和教育免费等草案中原有的比较激进的规定。这就使序言在草案的福利国家立场上有所撤退,因而较为切实可行。

  其三,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将《新人权宣言》草案保护的国民健康、个人发展的权利,母亲、儿童、老人受保护以及贫弱者受救助等生存权连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都以国家责任的形式加以规定,因而比《新人权宣言》草案的有关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特点。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页。

  [2]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79页。

  [3]参看夏旭东、马胜利、段启增主编:《世界人权纵横》,时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95—109页。

  [4]See Vishnoo Bagman,Vida Bhutan,World Co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 of France),P.6,Sterling,1987; 参看雅克。夏普萨尔、阿兰。朗斯洛:《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07—113页,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242页。

  [5]参看1946年4月7 日《新华日报》,《法国新人权宣言草案》。

  [6]转引自《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第112页。

  [7]《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3页。

  [8]《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81页。

  [9]《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第111页。

  [10] 《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77页。

  [11]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人”和“公民”,在法文中也即“男人”和“男公民”。

  [12]转引自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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