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封建制度与专制传统已经得到彻底改造,反封建的任务早已完成。因而与头一部人权宣言相比,新的宣言草案失去了战斗激情,更加注重对西方一百多年来人权理论与实践经验教训的理性反思,表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走向成熟。对大革命的反思最早始于托克维尔,在十九世纪中叶,他就曾以敏锐的洞察力指出了法国大革命的非理性激情带来的负效应,“制定1875年宪法的那一代人深为托克维尔……的著作所浸透。”[7]但是,由于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的精神和灵魂,对大革命的反思与西方实证主义思潮的泛起相呼应,使人权口号逐渐被抛弃,人权宣言在法国历史上长期被淹没无闻;十九世纪后半期和二十世纪前半期,西方人权理论与实践不断走向低沉与衰落,经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平等、自由和基本人权是在血与火的洗礼中诞生的,任何时候,人类都可能因为忽视它们而重新付出惨重的代价。1946年法国的《新人权宣言》草案正是对西方人权艰难曲折的历程的反思与总结。具有冷峻、务实和成熟的特点。它并不限于简单地宣布几条抽象的人权原则或诉诸道义的力量,而是更加注重为脆弱的人权寻求切实的保障条件。
第二,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精神是启蒙学说,因而富有理想性;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国家学说,因而更加注重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具有实践性。
1789年《人权宣言》制定颁布时,法国大革命的曙光初照而未取得最后胜利,封建专制的淫威遭受重创而君主制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与风尚尚未形成。头一部人权宣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国自由宪政的原则,也受到来自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但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却无疑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锻造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确,美国革命对法国革命有很多影响,但是,当时在美国的作为对于法国革命的影响并不及当时法国的思想对法国革命的影响。”[8]由于当时并没有人权制度化保障的实践,人权宣言的基点首先是争取对基本人权的承认与尊重,并把国家变成捍卫基本人权的工具。所有这些,除了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外,别无现成的答案。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从自然法学说出发,认定人权天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人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1789年人权宣言是对理想中的人权的规范化,它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国家的目的就是保存“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些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并以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基本原则来制约国家权力,从而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
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是在头一个人权宣言颁布157年后出台的,资产阶级在一个半世纪里积累了巨额财富,政治上趋于成熟,而且已有人权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指导思想是福利国家的学说,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主义主张,比较注重保障与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和物质基础。具体来说,《新人权宣言》草案继承了1793年人权宣言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获得物质救济权,而且增加丁公正报酬权、工会自由、企业民主、罢工权,以及国民健康、人身完整与尊严、体智德发展权,母婴、孕妇和妇女受保护等新的内容。宣言草案还强调:“凡人不论性别、年龄、肤色、国籍、出身、宗教、思想,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一律平等”。为了实现如此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宣言草案要求:“诉讼免费。不能因措施之缺乏致使阻碍诉讼权之行使”:“各级各种教育皆应免费。家境清寒之学生应受国家之物质帮助,俾完成其学业”:“因年老心身不健全或一般经济情况而不能工作之工人,应获得相当生活方法。”《新人权宣言》草案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广泛而系统的确认,对实现基本人权的物质条件的高度重视,使它在当代西方人权文献中独具特色,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据此可以说,它不仅是福利国家的人权宣言,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国共产党和左翼力量的要求。[9]但是,自本世纪60~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方案造成的经济效率低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突出出来。因此,对《新人权宣言》草案宣载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对人权物质保障的倡导所具有的进步意义,不应估计过高,必须全面分析,片面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恰当的。
第三,1789年人权宣言以宣告全人类的基本人权为己任,具有明显的普遍性特征,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则更多地反映了法国人对公民权利的特殊要求,具有民族的特殊性。
在法国大革命前夕,政治权利与自由已被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剥夺殆尽,唯有学术自由尚存,“我们还能够差不多毫无限制地进行哲学思辨,论述社会的起源,政府的本质和人类的原始权利。”[10]启蒙学者只能在远离法国实际政治过程的地方构建抽象的、普遍的理想王国,因而他们的思想就具有了超民族、超国界的世界性特点,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也就不仅仅是法国人的公民权,而是全人类应普遍享有的人权。1789,年人权宣言深受启蒙学说的影响,体现了人权普遍性的精神和原则。宣言的草拟者们是“法国人民的代表们”,但他们并不以法国人的立场为限,而是站在上帝这个全人类唯一的“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人与公民的权利。”人权宣言力图为全人类确定一些普遍有效的人权,这一指导思想在其简短的序文中已经表达得十分清楚明白。宣言的十七条正文的表述也采取了抽象、一般而普遍的形式,全文无一条提到“法国”或“法国人”,也没有把任何人权与法国的特殊情况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它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英国的《权利法案》形成鲜明的对比,前者的世界性影响也远远超过后两者。第一个人权宣言从普遍人权出发,把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和反抗压迫宣布为全人类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人权,具有世界性的贡献。但另一方面,放眼世界的制宪会议代表们却完全忽视了就在他们身边、占法国人口半数的法国妇女的人权。这使第一个人权宣言从名称到内容都名副其实地为“男权宣言”,[11],显现出莫大的时代局限性。
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在继承第一个人权宣言关于人权普遍性的主张的同时,更注重宣告法国人的公民权利,这一指导思想在宣言序文第2自然段明确地显示出来:“法兰西共和国保证法兰西联邦内之男女公民,享有下列之权利及自由”。宣言草案正文确认的居留与迁徙自由、住宅不可侵犯、通讯秘密不受侵犯、正当程序条款,信仰、言论、写作、印刷、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职业自由、诉讼权、请愿权及前述社会经济权利等等,都是与法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紧密关联着的法国公民的权利。从普遍人权到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转变,是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观念上的一大进步。正如英国法学家米彻尔所指出的:“虽然‘普遍价值’对于任何社会的生存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任何特定社会的实际管理来说,都是不够的。维护社会意味着维护某些其确切形式因不同社会而异的制度”。[12]同样,人类对人权的普遍要求也必须通过各民族国家各自不同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安排、通过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来实现。同时,《新人权宣言》草案把1791年由《妇女与女公民权利宣言》草案率先提出的男女平权要求再一次摆到人们面前,明确宣布:“保证女子在各方面得享受与男子同等之权利,”并在多个条文中贯彻了这一精神。这说明人权的普遍性不等于广泛性,人权实现途径的特殊性也不同于狭隘性。《新人权宣言》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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