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统一审议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在实践中探索,因地制宜,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统一审议机制。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看,统一审议尚有以下环节需要统一认识,加以改进和完善。
(1)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初步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应当各有侧重,发挥各自的优势。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主要是分析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同相关法规的衔接性,以及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审议意见报告的作用是协助常委会会议抓住审议要点,对常委会审议具有提示、导向作用。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主要是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认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对常委会一审提出的各种意见作出选择并说明取舍的理由,提出条文的具体修改方案。对于一审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提出不同的修改方案供常委会选择。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报告主要是协助常委会作出修改抉择,不需要重复陈述审议意见报告中已予说明的立法必要性等内容。
(2)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是基于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审议,常委会是审议的主体,审议结果报告中的修改说明应当围绕常委会带有代表性、倾向性的集体审议意见,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但是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别审议发言宜作分析、梳理,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有实质性内容、可能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意见作出分析判断;对于个别组成人员提出的纯属技术性、文字性的意见,则不需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一一应答;对于不具有代表性的、不拟采纳的个别意见,可以通过会外个别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一般不需要在报告中一一列举陈述。审议结果报告的结构和表述方式,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以依照法规条序逐条陈述,也可以按审议意见的内容适当归纳成若干问题分别表述。总之,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抓住要点、言简意赅、表意到位、顺畅明了,避免繁琐和冗长。
(3)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都是反映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重要的立法文件,既是常委会也是法制委员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列为常委会的审议内容之一。因此,同法规草案的修改稿、表决稿一样,这两项文件经法工委起草后,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会后经法工委按讨论意见修改后由法制委负责人审签。
(4)为了提高统一审议的质量和效率,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应当抓住重点问题、有争议的重点条款进行,防止平均使用力量、一般化的“过堂”;应当着重于合法性、协调性方面的把关,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争论。凡属文字性、技术性的问题,只需在审议中指出而不必展开讨论,可以授权法工委在会后统一修改。此外,提请统一审议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有关说明文件,宜在开会前二至三天印送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们有时间事先审阅,作好审议准备。
(5)统一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的集体审议,不是法制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行为。因此,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的集体智慧,是确保统一审议质量的关键之一。法规案的个人分工联系负责制,要同委员会成员的集体研讨结合起来,防止因分兵把关,各顾一头而忽略集体研讨。在法制委员会开会正式进行统一审议之前,对于单件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法理问题,对于分歧较大的法规案的具体修改方案问题,法制委员会负责人都可以先行召集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讨,做到委员之间优势互补,各抒己见,为统一审议奠定基础。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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