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成员往往会在分组审议时另行开会、修改有关文件;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也时常安排在分组审议的后半段同步进行。这些都影响了分组审议的出席率和审议效果。二是审议发言的规则不明确。有的委员发言未能紧扣议题,有的委员发言过于拖沓,耗时过多,有的委员甚至会穿插一些题外话。因无明确的规则制约,召集人主持会议颇为不易。因此,分组审议有时较难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审议的质量和效率均低于全体会议。应当通过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分组审议作出明确规范,使分组审议同大会审议具有同等的严密程序和法律地位,成为常委会集体行使审议权的重要途径。
6、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透明度方面有许多积极的举措,例如将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鼓励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立法活动;分期分批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就立法项目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以加大对人大立法活动的报道深度,等等。但是,从总体而言,全社会对本市地方立法的进程了解甚少,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和工作机制了解甚少,对每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特别是常委会审议中的决断情况了解甚少。这也是市民对现行法规知晓度低,某些法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新闻媒体对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审议通过法规的报道,是以报纸上的会议新闻为主,极少对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某一议题作全程报道。电台、电视台的报道也是以会议的片断和结果为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或者是闻其声而不见其人(电台广播);或者是见其人而不闻其声(电视新闻),使社会公众难以对立法审议有直接的感受。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推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日益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也应当进一步提高。凡是同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案的审议,可以尝试由电视台作实况转播,使常委会委员们反映民心、集中民智、声情并茂的审议发言直接同市民见面。此举不但可以使市民对法规产生亲近感,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护法,而且可以体现人大代表和市民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常委会的立法审议质量。
进一步完善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机制
1、关于统一审议的内涵和性质。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机制,引入地方立法程序。《立法法》第六十八条二款作出的原则规定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据此作出相应规定,确定省级人大设立负责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定名为法制委员会。
根据本市两年来的立法实践,我们对统一审议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从而在把握统一审议机制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这一认识的基本点是:
(1)法制委员会是适应地方立法统一审议机制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其所担负的立法审议的职责决定了其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在现阶段,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是对法规案实行统一审议;为了集中全力履行这一重要职责,目前不宜要求其承担一般专门委员会具有的其他职能,例如直接组织起草法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
(3)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是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比较、论证后形成集体审议意见。常委会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规案起草部门的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以及立法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都是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对象和要素。但只有在常委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后,统一审议的进程才能启动。
(4)统一审议是为常委会在初步审议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作深入审议服务的,统一审议的成果是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和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为常委会的深入审议提供抉择依据和方案。
2、法工委在统一审议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其相对独立的职能。一是受主任会议委托或者协助其他专门委员会起草、修改法规案;二是配合法制委做好统一审议工作;三是承担常委会的法制综合工作,例如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核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和立法技术规范、答复同法规执行相关的询问等。但是在统一审议的过程中,法工委又是法制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法规条文的具体修改和起草有关立法文件,即负责把法制委形成的统一审议意见书面化、文字化,形成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为了承担起这一职责,法工委需要参加法规起草的前期工作即提前介入,了解法规起草的背景和全过程,参与或者自主组织必要的立法调研,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法制委。法制委员会的个别成员必要时也可以参与上述活动,但是作为一级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并发表审议意见,一般并不需要也无必要独立和直接进行基础性的调研论证工作,以免同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前期工作交叉重复,影响工作效率。
3、法制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职能的基本做法。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统一审议的具体要求是:“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年多来在地方立法中认真实践了上述要求,在贯彻《立法法》规定的统一审议原则方面形成了一套基本做法,其要点是:
(1)法制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的委员分工联系负责制。每一项计划立法项目都有一名委员领衔分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项目负责制。
(2)发扬立法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一审后由法工委将法规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由法工委负责对常委会的一审意见作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制委员会的分管委员和法工委工作班子一道,就一审中的热点问题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调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门委员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的初步方案供法制委员会审议、研究。
(3)对于常委会一审中有争议、一时难以定夺的问题,在统一审议之前可以先举行立法听证会,形成立法听证报告作为统一审议的重要依据,并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二审之前,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逐条进行审议,读稿时由法工委分管领导逐一说明对主要审议意见采纳与否的方案和理由。出现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同志列席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会议,参与研究和讨论。
常委会二审以后,仍由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其中重点修改的条文有针对性地进行统一审议。
4、统一审议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几个环节。
由于省级地方人大的立法机制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机制有所不同,特别是省级地方人大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成员组成同全国人大有较大差异,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不宜完全照搬全国人大的做法,而应在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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